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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大聖西遊足球

    足球裁判規則、職責和權力

      在每一場正式足球比賽中均有一名主裁判、兩名助理裁判和一名第四官員組成的裁判組負責比賽的判罰。2010年7月21日,國際足聯通過了正式決議,在2010-11賽季歐洲冠軍聯賽及以後的聯賽中實行五裁判執法制度,即增加兩名底線裁判幫助執法,以求減少綠茵場上氾濫成災的誤判錯誤。

      裁判權力

      控制比賽

      每場比賽由一名主裁判員控制,其被任命具有全部權力去執行與比賽有關的競賽規則。

      許可權和職責

      裁判員:

      執行競賽規則;

      與助理裁判員及當有第四官員時,和他們一起控制比賽;

      確保任何比賽用球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要求;

      確保隊員裝備符合規則第四章的要求;

      記錄比賽時間和比賽成績;

      因違反規則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因外界干擾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如果他認為隊員受傷嚴重,則停止比賽,並確保將其移出比賽場地;

      如果他認為隊員只受輕傷,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直到成死球;

      確保隊員因受傷流血時離開比賽場地。該隊員經護理流血停止,在得到裁判員訊號後方可重回場地;

      當一個隊被犯規而根據“有利”條款能獲利時,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如果預期的“有利”在那一時刻沒有接著發生,則判罰最初的犯規;

      當隊員同時出現一種以上的犯規時,則對較嚴重的犯規進行處罰;

      裁判員不必立即向可以被警告和罰令出場的隊員進行處罰,但當比賽成死球時必須這樣做;

      向對自己行為不負責任的球隊官員進行處分,並可酌情將其驅逐出比賽場地及其周圍地區;

      對於自己未看到的情況,可根據助理裁判員的意見進行判罰;

      確保未經批准的人員不得進入比賽場地;

      比賽停止後重新開始比賽;

      將在賽前、賽中或賽後向隊員和球隊官員進行的紀律處分,及其他事件的情況用比賽報告提交有關部門。

      裁判員的決定

      1、裁判員根據與比賽相關的事實所作出的決定是最終的。

      2、只有在足球比賽未重新開始前,裁判員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或助理裁判員的意見而改變確實不正確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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