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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笑風雲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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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避風閣大學士
【簡要解答三點】
一、為何要網上追逃。
網上追逃的原因,絕大部分都是案發之後,因各種原因,嫌疑人逃跑或不能到案,為使其儘快到案,而採用刑拘之後上網通緝追逃的方式。
二、追逃審批過程。
追逃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審批程式沒有大的區別,都得走立案、批准刑事拘留的程式。上網追逃案件由於嫌疑人不在案,還需要單獨審批通緝上網。
三、上網追逃案件證據要求更高。
在證據方面,由於嫌疑人在逃,故而才上網追逃,此類案件,在刑事拘留時基本都沒有嫌疑人的口供,故而對其他證據標準要求更高。
對網上追逃案件,辦案單位一般都是非常謹慎。但實踐中也確實發生過追逃錯誤情況,例如,把追逃人員身份弄錯,導致無關人被錯誤追逃。
問題中說,沒有犯罪事實而被網上追逃,如果真是這樣,那就是錯案,當事人當然可以自證清白。但前提是,你說的沒有犯罪事實和公安機關掌握的犯罪事實,是不是一個事兒?
這個問題很多朋友的答案忽視了,沒有犯罪事實和證據不足以證明有犯罪事實的區別,一個法律上的基礎知識是,所有的有罪情況都是一樣的,而無罪卻分為兩種情況,即事實無罪和證據不足的無罪。
我們國家的司法體制,對於公安機關偵辦刑事案件要求極為嚴格,特別是立案審查階段,辦案人、法制部門、主管領導三級審批,終身追責,所以要在毫無證據的情況下栽贓陷害一個人,已經是難度極大的系統性工程,僅在公安機關內部,都難以過關,而現實中存在的現象是,對於一些有間接證據證明涉案,但是又缺乏直接證據證明其犯罪事實的人員會被公安機關採取刑事拘留措施——這樣的人其實是名副其實的“犯罪嫌疑人”,因為他們與犯罪事實必然有關,但是又未必是直接相關——與之相比,另一些已經有直接證據證明其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他們只是未經審判程式,名義上還叫“嫌疑人”,但是實際上已經是確鑿無疑的犯罪者。
舉一個例子:
一間屋子裡面有五個人,其中一個死掉了,那麼很顯然當時在屋子裡的四個人都有嫌疑,但是到底是誰殺了人,活著的四個人分別在其中起什麼作用?這就需要非常仔細的蒐集證據,從而固定其各自的行為。
對於這些已經有間接證據證明其涉嫌犯罪,但是尚未掌握足夠直接證據證明其犯罪的嫌疑人員來說,公安機關採取刑事拘留措施是非常常見的,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下列人員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所以只要一個人被列為網逃,放心一定有上述幾類情況的某些證據在你的卷宗裡面,而警方在繼續蒐集證據的過程中也會去搜集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證據——關於這一點,基於公安機關打擊犯罪的長期工作慣性,就我所知很多老警察是非常不理解的,但是在年輕警察裡面,大家已經都非常重視這一點,這是偵辦案件工作觀念的一個重大轉變,也是法治意識提升的明顯表現,因為一個對於嫌疑人有利的證據的出現,很可能直接將整個證據鏈推翻,導致整個案件變成錯案,所以對於嫌疑人的自我辯護,也必須認真予以查證核實,但是這並不是要求嫌疑人自證清白——因為在現在的偵查工作裡面,對於口供的重視已經降到了非常低的程度,特別是針對犯罪嫌疑人,簡單說警察預設嫌疑人嘴裡不可能有實話,為了逃脫罪責,可以編造出各種離奇的故事,所以嫌疑人說得天花濫墜,警察也是要一步一個腳印的去核實。
偵查的過程,既是蒐集有罪證據的過程,也是蒐集無罪證據的過程,嫌疑人一旦進入被拘留的階段,釋放就要遵循嚴格的法律程式,公安機關要放人,也是有法可依的,就是《程式規定》第一百二十四條
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釋放通知書,看守所憑釋放通知書發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將其立即釋放。但是可以非常坦白的說,實踐中幾乎不可能有人用這一條款放人,因為一旦適用這一條款,意味著之前的拘留決定是完全錯誤的,是對證據審查的極端不負責任,而拘留也就變成了非法拘禁,這個鍋砸下來,砸在誰身上是要被開除公職的,所以都是透過變更強制措施,先轉為取保候審,再繼續想辦法處理,而促使公安機關作出釋放決定的根本原因,一定不是什麼“嫌疑人”的自證,只能是證據不足,無法形成證據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