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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暗色的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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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銳眼說小區
這裡面涉及到兩個問題,大家都沒有深入的思考。
我所要說的是,小區裡的公共車位的產權是屬於誰的?按如今的不動產登記條例,所有的資產都是要登記的。但是,登記的時候,小區裡的這些公共資產,包括車位、電梯、供水設施等,要登記在誰的名下呢?也就是說,所有制性質不搞清楚,那麼矛盾和博弈就會永遠存在。
另外一個問題就是,題主的小區裡有小區“主人”的代表——業主委員會嗎?按照按法來說,產權明確了,在有了產權人的代表對其進行資產管理後,物業公司僅僅受委託,或者被聘用後,管理小區秩序和部分公共財產(資產)的,如何使用、如何收益、收益歸誰(或者說分成),都是要由小區的主人說了算的,或者說,小區的公共車位是免費使用也好、有償使用也好,都應該是由小區的業委會提出方案後,經過業主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交由物業公司來執行的。怎麼會由物業公司來決定呢?
當然,在本人所在的小區,物業公司就是按上述的要求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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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美侯王666
真對小區公共停車位,實事求是地說小區公共停車位就是屬於全體業主的,但如果小區騁請了物業公司管理服務,那公共停車位就歸物業公司管理了。有的業主常說公共部位是我們的,為什麼物業公司管?下面針對小區公共部位包括車位管理談點看法:
一是業主一定要弄清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分離的原則,它是當今經濟發展企業經營管理的一種形式,簡單說即擁有資產所有權的不擁有經營管理,擁有經營管理的不擁有資產所有權,透過這種形式使資產獲得最大收益和利益。所以請物業公司來管理經營小區公共共有部位,以期達到物業保值增值的目的。
二是既然公共停車位是小區公共的,那就歸物業公司管理,物業公司不管或管不好都是失職。業主有權利和義務監督和幫助物業公司做好公共停車位的管理和服務,當然有業主委員會的有業主委員會實施監督。
三是停車位涉及到全小區業主利益,一定要科學透明管理。一般採用有償使用即計程車位,注意租價要合理,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特別不能低於成本價。業主獲得車位使用權儘量採用比較公平的抽籤方式,租期不要太長,不要超過二年,以便業主都有機會獲得租權,減少小區車位緊張不公之矛盾,儘量別採用論小時收費,既麻煩還容易產生矛盾,但若有剩餘車位沒租出,可專設論時臨時停車位論時收費也不是不可取的方法,若不收費亂停亂放產生矛盾也不會少,但不論什麼方法,都要先公示徵求意見後實施,以免造成誤解。
四是停車位收支帳目要公開,每年物業公司對出租收入要公示,除去車位管理成夲後其餘交業委會,沒有業委會的,可用於小區體育健身群藝活動等。
隨著人民生活提高,小區業主車輛越來越多,妥善科學處理好小區停車問題,也是對物業公司做好管理服務的最好檢驗。
以上意見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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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偷瞄種花家之油膩大叔
用者付費,絕對合理,這才是對更多用不到車位的業主公平負責。
只要物業每月收費透明,用了在小區維護,有什麼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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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邏輯老薑
誰的東西誰做主,這是最基本的規則。《物權法》第三十九條給瞭解釋,所有權人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力。
《物權法》第七十三條、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除明示屬於公共或個人的道路、綠地外,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規定不夠明確嗎,小區內公共的車位歸全體業主共有。
《物權法》第七十六條、《關於放開部分服務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755號)再次明確,小區地面停車,由市場自行調節,應作為小區的重大事項,由全體業主共同決定。
題主所述問題,需要追溯物業行使權利的依據,如果沒有,不必執行,向街道、住建、發改投訴即可,出現暴力衝突時,記得求助於警察。
但如果業主認為原合同需要修改,可以發起20%業主提議,召開業主大會,結合新的法規,就收費價格、車位使用、利益分成、責任承擔等,進行重新約定。
另一種是物業公司目前正在執行的方案,是全體業主共同決定的結果,業主只是不知道而已。
無論如何,小區地面停車,都需要經過全體業主共同決定的程式,否則業主可不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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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尋常巷陌寄奴曾住
什麼狗屁問題?這麼簡單的道理都想不通?不收費了你能保證你能停到車?提這些問題的都是些沒房的租房客。
看看提問者的真面目,他的真實想法其實是這個。透過這些提問來讓各位爭論,靠各位的爭論來滿足一下他因買不起房的自卑的心理。
回覆列表
都不合理,收費不合理因為是公攤面積歸業主所有,不收費也不合理,因為亂停亂放對於沒有汽車和不進小區停放的業主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