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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保險解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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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小胖說保
首先咱們統一一下我們口中所說的消費型的保險是什麼。
目前普遍的定義是將無身故責任或身故賠付保費之和或身故賠付現金價值的產品稱之為消費型保險。
常見的消費型產品有短期意外險、醫療險、一年期消費型重疾、定期消費型重疾、以及終身消費型重疾。
其中短期意外險、醫療險、一年期消費型重疾這三類不用考慮,目前都是沒有身故責任,也不存在身故返還現金價值這一說。(意外險非意外身故)
題主說的主要的爭議是存在於定期消費型重疾和終身消費型重疾裡。
最開始大家重視這個問題,是由於一款元老級網紅產品“百年康惠保”
康惠保出現之後,以其極低的費率迅速躥紅,並且將重疾與輕症責任拆分,使得保險產品更靈活,但是其保險責任中並沒有包括“身故責任”!
包括後來的康樂一生,在合同條款中並沒有明確的標註身故責任。
第一次出現這樣的產品,對於保險公司對於代理人對於消費者都是陌生的,所以大家都在調整,最後,在渠道宣傳的時候百年官方給出的解釋是康惠保是屬於身故賠付現金價值。
這點可以打百年的客服電話進行詢問。
在經營上還是要相信他們的信譽的,原則上屬於官方給出的特殊約定,效力也會更強!
各家公司在有了一定的經驗之後,也更成熟,之後復星的達爾文一號,就明確把身故責任加入了合同。
而再之後的消費型產品的發展越發的成熟,組合更多。
2018年升級的康惠保旗艦版,就將責任進行了更細緻的區分。有身故、無身故
有身故責任,身故返還保費之和
無身故責任,純消費型,身故沒有任何返還(保費和現金價值均無)
更加細化了保險的責任,所以存在爭議的可能性更少。
整個保險都是在發展的過程,沒有一下子就十全十美的產品,也需要時間進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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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蘭老師講保險
這個問題很有水平。要解答這個問題,不是找幾個條款能解決的。要從原理上來分辨。
疑問:不帶身故賠付的重疾險,合同有效期間退保退還現價是常識,但退保必須是在合同有效期間。 被保險人身故,合同效力終止,也是常識。而且這倆點都會明確的寫進合同。 被保險人身故,合同效力終止,效力終止的合同就是一本廢紙。 可現在很多保險公司,銷售代理平臺及代理人都宣傳消費型保險被保險人身故可退還保單的現金價值,而且在保險合同裡沒有任何明確的解釋。 是在銷售誤導?還是合同不嚴謹?還是我的智商太低? 我有點蒙了,大神們都來論論,教育教育我。 求求你們,用你們的專業知識來羞辱我吧! 重要提示:投保時候沒有投保身故責任。
首先,現金價值是什麼?其定義為,是指投保人退保或保險公司解除保險合同時,由保險公司向投保人退還的那部分金額,又稱為解約金,退保金、不喪失保單利益或不喪失價值。
一般對於長期型產品,保險公司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生機率來計算均衡保費,使得收支平衡。將投保人需要繳納的保費在整個保險期間均攤,這就造成被保險人年輕時,均衡保費大於自然保費,多繳的保費由保險公司逐年積累;但被保險人到達一定年紀時,均衡保費低於自然保費,不足的部分將有投保人以前多繳的保費予以彌補。
對於客戶提出退保,保險人對保單未來的責任消失,不再需要支援未來責任的資產,因此,退保時需要將投保人過去繳納的保費的積累值與過去保險成本積累值之間的差額退還給投保人。
這裡突出的重點是長期,至於是消費型還是儲蓄型,對現金價值的影響不是關鍵。
對於長期健康險產品,《健康保險精算規定》其法定責任準備金評估參照長期壽險法定責任準備金評估方法。短期重大疾病保險責任準備金評估和非壽險類似。
責任準備金如果不考慮退保費用,其實就是現金價值,不過這兩個概念上的計算還是比較複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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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馮三談保障
可以,保單是投保人的財產,只要沒有發生合同約定風險,投保人隨時可以退保獲得現金價值,這種情況下跟被保人沒關係。
不帶身故賠付的重疾險,合同有效期間退保退還現價是常識,但退保必須是在合同有效期間。
被保險人身故,合同效力終止,也是常識。而且這倆點都會明確的寫進合同。
被保險人身故,合同效力終止,效力終止的合同就是一本廢紙。
可現在很多保險公司,銷售代理平臺及代理人都宣傳消費型保險被保險人身故可退還保單的現金價值,而且在保險合同裡沒有任何明確的解釋。
是在銷售誤導?還是合同不嚴謹?還是我的智商太低?
我有點蒙了,大神們都來論論,教育教育我。
求求你們,用你們的專業知識來羞辱我吧!
重要提示:投保時候沒有投保身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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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邀請,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關鍵是看合同,看合同,看合同,重要的事情說三遍。因為每個產品條款是不一樣的,我見過身故之後賠保費的消費型防癌產品(參加新華的“康健吉順”),但是不代表其他產品也是這樣的。所以一切以合同為主,如果合同沒有明示(我覺得一般不回出現這種情況),那隻能打客服電話去確認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