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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429方寸世界

    該房屋應認定為父母出資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其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婚後由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父母贈與已婚子女購買房屋,符合法定情形時,贈與可以被撤銷。

    一、受贈人具有被撤銷贈與法定情形的,撤銷權人撤銷贈與,可以要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的房屋。

    1.受贈房屋的子女有被撤銷贈與房屋的法定情形,贈與房屋的父母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可以撤銷贈與房屋。

    (1)子女嚴重侵害贈與房產的父/母或者父/母的近親屬。父/母的近親屬包括,贈與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孫子女和外孫子女。此處“嚴重侵害行為”,是指受贈人必須故意或重大過失。例如有的受贈人因為家庭糾紛與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發生打鬥,打鬥過程中受贈人打傷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受贈人行為屬於故意侵害。再例如,受贈人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贈與人近親屬死亡事故,受贈人行為屬於重大過失。

    (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父母贈與子女房屋,一方面滿足子女成家需要,另一方面保障自己老有所養。有的子女受贈房屋後,拒絕贍養贈與自己房屋的父母。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有的父母贈與自己子女房屋時,贈與協議約定子女義務,例如父母自己居住權,子女受贈房屋後拒絕自己父母入住,就屬於受贈子女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2.受贈房屋子女違法行為致使贈與房屋的父母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房屋父母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撤銷權。例如,受贈人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贈與人死亡事故,受贈人行為屬於交通肇事犯罪行為。

    二、贈與房屋父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撤銷贈與房屋。父母無償贈與子女房屋,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贈與行為。

  • 2 # 尹宗堯律師

    一個青島律師,主攻婚姻家事&財富傳承

    這個問題,其實大多數人都是知道答案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第七條的規定對此進行了詳細的解答,規定如下:

    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注意,這條司法解釋的適用前提是父母為子女全款購房,僅僅為子女支付首付款是不能適用該法律規定的,適用該法條最關鍵的要點:

    資金流的證明,謹防資金混同

    什麼是資金流?就是父母付款的流向,必須要證明購房款是父母出的。此刻,有人表示不服,這還不好證明,透過銀行打款就行了。

    銀行匯款這個辦法很好,但是你聽說過資金混同嗎?

    我經辦過一個案例,婚後男方父母將100萬匯入男方賬戶讓其買房子,當時100萬是可以全款買房子的。該男生經營了一個企業經常用這個賬戶進行收付款,由於經營有方,該100萬的房款經過多次週轉,變成了200多萬。於是,該男生就從賬戶上轉出100萬全款購買了一套房子,並且辦成了只有他一個權利人的房產證。後來,男生的婚姻出現了問題,夫妻雙方對這個房產產生了爭議,爭議焦點是購房出資的100萬究竟是其父母的那100萬,還是婚後企業經營收益的100萬呢?

    在庭審中,我發表了我的意見:由於發生了資金混同,男方根本沒法證明這100萬元就是他母親支付他的那100萬元購房款。

    因為,他父母當初支付給他的那100萬,經過多次流轉,到他購房的時候賬戶上有200萬元,這裡面有100萬的企業收益和100萬父母出的購房款。

    你如何證明購房的100萬就是父母支付的那100萬呢?

    貨幣是種類物,不是特定物,佔有即所有。

    此100萬,非100萬?在發生資金混同的情況下,證明是一個難題。

    最後,法院接受了我的觀點,男方需要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該房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房產最後分割的時候價格已經達到了300萬,女方分到150萬。

    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不在於邏輯。

    一知半解害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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