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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53830171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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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快樂與我同行9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週歲的人或者60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扇耳光手法熟練的老師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教師法》及《未成年人保護法》。無疑問。一擊反殺的少年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也沒有疑問。所以說:在座同學可以及時報警,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鑑於該老師毆打他人(扇耳光還具有侮辱性質),且造成不良影響,應當依法拘留且罰款。男生的行為同樣屬於“毆打他人”,但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二十一條又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 (二)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所以說,不能拘留男生,建議給予批評教育。當然了,接受行政處罰以後,惡人老師和社會我學生哥還要接受紀律處分。我知道一些同志看到這裡已經笑出聲來:有關機關不會來學校裡管這些事情的。大機率確實不會。這也正是我要強調的:就是因為公權在兩大領域長期奉行不介入不干預原則—就是校園裡和家庭裡,才使得惡人橫行,霸凌駭人聽聞,搶劫強姦猥褻犯罪在校園屢見不鮮(尤其是在縣及鄉鎮,尤其是針對留守學生,尤其是在不發達地區),家庭暴力層出不窮,因家庭暴力忍無可忍後反戈一擊的婦女,在量刑時又很少考慮其遭受暴力的因素。厲行法治,要從不該管的堅決不管(法無禁止即可為的領域),以及該管的一定要管(法定職責領域),兩方面著手。比如著名的加州幾個留學生綁架凌虐女同學案,由於在國外被及時干預,幾個被告判得相當重,也贏得了國內同學們感情上的支援,而“被告人翟雲瑤直到2015年4月出庭時還沒弄清自己所犯罪行的嚴重性。在她看來這不過是在校園司空見慣的學生惡作劇或打群架之類的小事,被發現後最多是被訓斥一頓或者是記過,連開除學籍都輪不到”;前不久某妙齡女教師與一未成年男生乾柴烈火被捕的新聞也出現了。所以雖然燈塔國警方素以昏庸無能代言人的面貌出現(我隔壁班女生曾對辛普森案警方作出了“我靠,我日,丟類老某”的精闢評價),但他們在上述案件中體現的專業素質還是可圈可點,有關法律規定也確實到位,這就叫“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正義”。作為一個一米八四的內蒙漢子,素來知道打架也有底線的,就是所謂兩大原則:不仗勢欺壓無辜的人;不打女人。該影片同時違背上述兩大原則,何其壯觀,但老師意欲仗勢欺人失敗被當場打臉(本義和比喻義皆然),更加引人注目。有幾個觀點供參考:1.從教師履職的角度講,批評是可以的,但不能辱罵,辱罵學生超越了批評教育的範圍,理應受到懲戒。再.從教師履行職務保障的角度講,謾罵教師甚至只是不服從合理管理,都應該按照紀律規定處分,但履職保障不能涵蓋教師的違法行為(侮辱與毆打)。3.應當建立健全類似事件發生後的心理干預機制和保護機制(比如提供轉班的方便)。4.教師職業擔負更多道德義務但絕不可以因此認為該職業從業者就是道德的:婦聯早有統計,性侵女童案件被告人,以教師比例最高。5.教師因其管理和評價學生的權力和傳統上的優勢地位(師道尊嚴),極有可能以此牟利,或對學生進行欺壓,所以我同意嚴格禁止師生戀,且對教師實施日常管理的行為嚴格加強監管。6.學生的內心要強大一些,儘量避免受此干擾,家長要及時伸出援手:這個我有親身經歷,即使我是省三好和省優幹,我高中新換的班主任也因認為我蓄意帶領一幫人不服其管教而修理我,甚至聲稱隨時可以整死我,後來我家長及時出手,她才悻悻作罷。之前談到反對師生戀,舉了《唐律》的條文,娶所監臨女,仗一百;枉法娶人女,徒三年。古人早就看出了官員和轄區百姓之間的不對等關係。其實師生關係亦當作如是觀。感謝邀請。願成長中的經歷讓各位小同學更加聰明,遇到的風浪讓各位小同學更加強大,既學會對善待我們的人感恩,又學會有理有利有節地保護自己。鄭淵潔就曾說(小時候超喜歡《童話大王》):你七歲那年放在心裡過不去的事情,到了十七歲是不是還在乎?嫉妒你的,看輕你的,怙惡不悛的人的評價,根本不用在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