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教材中,對清末的預備立憲評價是:“預備立憲”實際上只是一個騙局。那麼,預備立憲真的只是一場騙局嗎?筆者冒昧,竊以為這種評價有點失當,如果說預備立憲已經無法適應當時蓬勃發展的革命形勢,因而最終歸於失敗,還是有一定道理的。那麼,為什麼說預備立憲不能簡單地看成是清政府的一場騙局呢?我認為對清末預備立憲中的兩個重要檔案《欽定憲法大綱》以及《重大信條十九條》應該進行實事求是的分析。
首先,我們來看看《欽定憲法大綱》,它是在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清政府在內外壓力下頒佈的,同時還頒佈了它的附屬法《議院選舉法要領》。清政府宣稱:“上自朝廷,下至臣庶,均守欽定憲法,以期永遠率循,罔有逾越”。(《清末籌備立憲檔案史料》)。由此可見清政府實際已經肯定這部憲法的最高大法地位,此乃其一。 其二,這部憲法是仿效日本憲法制定的,之所以仿效日本,一方面因為日俄戰爭中日本戰勝了俄國,中國各界人士對日本的強盛原因比較關注。另一方面,日本採用的是君主權力仍然較大的、封建主義殘餘嚴重的二元君主立憲政體,這種政體顯然符合清政府還想更多地保留君主權力的意願,但是我們不能因為其包含大量的封建殘餘,就否認了這種政體的資本主義性質,因為無論如何,這種政體實際上已經是資本主義的政體了。
其三,從憲法的內容來看,憲法大綱中第一部分規定了君上大權十四條,自然,其中對封建君主權力的神聖不可侵犯作了許多規定,但是我們不應當只把目光放在這上面,還應該看到,其中對皇權也作了一些限制,這些限制首先表現為君主已經不能再為所欲為了,君主的行動必須接受憲法約束,據憲政編查館在奏定《欽定憲法大綱》的前言中,明確指出:夫憲法者,國家之根本大法也,為君民所共守,自天子至庶人皆當率循,不容逾越。也就是說,皇帝要行使權力,必須受到議院、內閣以及司法機關的制約。在對皇帝頒行法律的權力方面,《大綱》規定:“凡法律雖經議院議決,而未奉詔命批准頒佈者,不能見諸施行。”這就明確規定了法律的制定權在議院,而皇帝的權力只是“批准頒佈”而已,這就明顯區別於封建王朝皇帝的話即法律的情況。在司法權方面,《大綱》規定:“委任審判衙門,遵欽定法律行之,不以詔令隨時更改。”這實際上表示司法權已經和行政權分離,也就是說皇帝不得以行政權去幹涉司法權的獨立。《大綱》的第二部分是關於“臣民權利和義務”的九條規定,其中對臣民的基本權利作了規定,由於它確認了臣民的基本權利,所以其積極意義是不容抹殺的,同時相對於封建專制制度也是一種巨大的進步,比如說,它規定:“臣民於法律範圍以內,所有言論、著作、出版、結社等事宜準其自由”;“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監禁、處罰”;“臣民中有合於法律命令所規定資格者,得為文武官吏及議員”;“臣民之財產及居住無故不加侵擾”等等,從這些規定中我們就可以看出其進步性。其次,關於《重大信條十九條》。它是在武昌起義爆發以後,由於起義軍攻佔武漢三鎮後,各省紛紛響應,宣佈脫離清政府而獨立,面臨著巨大的壓力,清政府為了能夠繼續進行統治,幻想能夠透過軍事進攻以及政治改革來渡過難關。但是令清政府意想不到的是:他們所倚重的軍隊,直隸灤州新軍第二十鎮統制張紹曾和第二協協統藍天蔚等實施兵諫,這些人聯合致電清政府,要求召開國會由國會制定憲法,組織責任內閣,如果不能滿足他們的要求,他們就要聯合保定新軍第六鎮統制吳祿貞進攻北京。在強大的軍事壓力下,攝政王載灃命令資政院起草憲法,而資政院在短短的三天時間裡,制定並通過了《重大信條十九》,並立即在宣統三年九月十三日加以公佈。由於這個《信條》是在軍事壓力下被迫制定的,所以與《大綱》相比,它進一步縮小了皇帝的權力,擴大了國會的權力。其中明確規定了皇帝權力以憲法規定為限;憲法修正提案權歸國會;總理大臣由國會公舉;皇族不得為總理大臣以及其它國務大臣和各省行政長官;國際條約沒有經過國會議訣不得締結;官制、官規用法律來規定等。雖然這一信條是清政府被迫制定的,但是我們仍然不能否認其相對於封建君主專制而言是巨大的進步。
總而言之,清政府晚期制定的《欽定憲法大綱》以及《重大信條十九條》帶有明顯的資本主義色彩,同時也表明了清政府在蓬勃發展的人民革命以及立憲派的壓力下,不得不對政策作出調整,藉以維護其統治,但是由於革命形勢的發展,當時的時代主流已經不再是立憲了,清政府的預備立憲也根本滿足不了人民的要求,所以最終被革命所推翻。但是我們並不能因此就把預備立憲只看成是一場騙局,對預備立憲的資本主義色彩還是應該肯定的。
現行教材中,對清末的預備立憲評價是:“預備立憲”實際上只是一個騙局。那麼,預備立憲真的只是一場騙局嗎?筆者冒昧,竊以為這種評價有點失當,如果說預備立憲已經無法適應當時蓬勃發展的革命形勢,因而最終歸於失敗,還是有一定道理的。那麼,為什麼說預備立憲不能簡單地看成是清政府的一場騙局呢?我認為對清末預備立憲中的兩個重要檔案《欽定憲法大綱》以及《重大信條十九條》應該進行實事求是的分析。
首先,我們來看看《欽定憲法大綱》,它是在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清政府在內外壓力下頒佈的,同時還頒佈了它的附屬法《議院選舉法要領》。清政府宣稱:“上自朝廷,下至臣庶,均守欽定憲法,以期永遠率循,罔有逾越”。(《清末籌備立憲檔案史料》)。由此可見清政府實際已經肯定這部憲法的最高大法地位,此乃其一。 其二,這部憲法是仿效日本憲法制定的,之所以仿效日本,一方面因為日俄戰爭中日本戰勝了俄國,中國各界人士對日本的強盛原因比較關注。另一方面,日本採用的是君主權力仍然較大的、封建主義殘餘嚴重的二元君主立憲政體,這種政體顯然符合清政府還想更多地保留君主權力的意願,但是我們不能因為其包含大量的封建殘餘,就否認了這種政體的資本主義性質,因為無論如何,這種政體實際上已經是資本主義的政體了。
其三,從憲法的內容來看,憲法大綱中第一部分規定了君上大權十四條,自然,其中對封建君主權力的神聖不可侵犯作了許多規定,但是我們不應當只把目光放在這上面,還應該看到,其中對皇權也作了一些限制,這些限制首先表現為君主已經不能再為所欲為了,君主的行動必須接受憲法約束,據憲政編查館在奏定《欽定憲法大綱》的前言中,明確指出:夫憲法者,國家之根本大法也,為君民所共守,自天子至庶人皆當率循,不容逾越。也就是說,皇帝要行使權力,必須受到議院、內閣以及司法機關的制約。在對皇帝頒行法律的權力方面,《大綱》規定:“凡法律雖經議院議決,而未奉詔命批准頒佈者,不能見諸施行。”這就明確規定了法律的制定權在議院,而皇帝的權力只是“批准頒佈”而已,這就明顯區別於封建王朝皇帝的話即法律的情況。在司法權方面,《大綱》規定:“委任審判衙門,遵欽定法律行之,不以詔令隨時更改。”這實際上表示司法權已經和行政權分離,也就是說皇帝不得以行政權去幹涉司法權的獨立。《大綱》的第二部分是關於“臣民權利和義務”的九條規定,其中對臣民的基本權利作了規定,由於它確認了臣民的基本權利,所以其積極意義是不容抹殺的,同時相對於封建專制制度也是一種巨大的進步,比如說,它規定:“臣民於法律範圍以內,所有言論、著作、出版、結社等事宜準其自由”;“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監禁、處罰”;“臣民中有合於法律命令所規定資格者,得為文武官吏及議員”;“臣民之財產及居住無故不加侵擾”等等,從這些規定中我們就可以看出其進步性。其次,關於《重大信條十九條》。它是在武昌起義爆發以後,由於起義軍攻佔武漢三鎮後,各省紛紛響應,宣佈脫離清政府而獨立,面臨著巨大的壓力,清政府為了能夠繼續進行統治,幻想能夠透過軍事進攻以及政治改革來渡過難關。但是令清政府意想不到的是:他們所倚重的軍隊,直隸灤州新軍第二十鎮統制張紹曾和第二協協統藍天蔚等實施兵諫,這些人聯合致電清政府,要求召開國會由國會制定憲法,組織責任內閣,如果不能滿足他們的要求,他們就要聯合保定新軍第六鎮統制吳祿貞進攻北京。在強大的軍事壓力下,攝政王載灃命令資政院起草憲法,而資政院在短短的三天時間裡,制定並通過了《重大信條十九》,並立即在宣統三年九月十三日加以公佈。由於這個《信條》是在軍事壓力下被迫制定的,所以與《大綱》相比,它進一步縮小了皇帝的權力,擴大了國會的權力。其中明確規定了皇帝權力以憲法規定為限;憲法修正提案權歸國會;總理大臣由國會公舉;皇族不得為總理大臣以及其它國務大臣和各省行政長官;國際條約沒有經過國會議訣不得締結;官制、官規用法律來規定等。雖然這一信條是清政府被迫制定的,但是我們仍然不能否認其相對於封建君主專制而言是巨大的進步。
總而言之,清政府晚期制定的《欽定憲法大綱》以及《重大信條十九條》帶有明顯的資本主義色彩,同時也表明了清政府在蓬勃發展的人民革命以及立憲派的壓力下,不得不對政策作出調整,藉以維護其統治,但是由於革命形勢的發展,當時的時代主流已經不再是立憲了,清政府的預備立憲也根本滿足不了人民的要求,所以最終被革命所推翻。但是我們並不能因此就把預備立憲只看成是一場騙局,對預備立憲的資本主義色彩還是應該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