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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淡定淡定194223822

    自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補償,公司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公司要員工每工作一年,補償員工一個月工資,即員工工作8年,員工被解除勞動合同,就要補償員工8個月工資,工資標準以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為準。也有的是按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資為準。7個月按一年算,4個月算半年。

  • 2 # 打工那點事

    解除勞務關係一般為主動解除和被動解除兩種。

    我們先來看看有賠償的。公司在員工沒有對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員工沒有嚴重違紀的情況下,決定解除與員工的勞務關係,公司需要賠付員工一定金額的補貼,具體賠償結算方式可以百度一下,在這就不多說了。這些情況就包括公司認為不再適合目前崗位需求,或者公司裁員等等。

    再來說一下沒有賠償的。和有賠償相對的,如果員工對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違紀的,這種一般不會賠償。還有就是自己主動申請離職的。

    從題主問題來看,不但是自己申請離職,而且還有一個很明顯的違規操作。停薪留職狀態理論上來說都是與上一家公司存在合同關係的,再與另外一家公司簽訂就業合同明顯是不合法的。

  • 3 # 紅桃老K

    單位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怎麼算?按照以下情況處理:

    (1)非過失性辭退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沒有最高額限制,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或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最多不超過12個月。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個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沒有最高額限制。若勞動者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2)經濟性裁員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由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沒有最高額限制。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3)用人單位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的責任。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髮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在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並不是一定要給員工賠償金的,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作出分析處理。其中符合了規定的情形,則才會要求單位支付賠償金或者補償。當然,如果用人單位本身就是在勞動者自身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將其辭退,與之終止勞動合同的話,則就不需要給賠償。

  • 4 # 我是海英啦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二倍的經濟補償金。

    核心內容: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必須嚴格按照程式辦,並且要有充足的理由,否則不得辭退員工。

    案例解讀:

    單位想隨隨便便辭退員工沒那麼容易了,《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必須嚴格按照程式辦,並且要有充足的理由,否則不得辭退員工。以勞動仲裁部門日前調解的一個案件為例,一家外貿公司的職工陳某被單位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辭退,單位卻拿不出充足的證據,陳某不服便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訴,最後經過雙方調解達成一致,單位給予了陳某1500元補償。如果依照《勞動合同法》,單位認為職工嚴重違紀,必須要提供所有職工都知道的書面的單位規章制度,以及相應的證據證明陳某存在違紀行為,否則嚴重違紀的說法不成立,單位應恢復與他的勞動關係,如果陳某不想在這家單位繼續幹下去,那麼單位要支付兩倍的經濟補償金。按照他的工資標準和工作年限,經濟補償將在8000元左右。

  • 5 # 長金老者

    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有不同,如果合同上有違約處罰(或單方面終止合同),那就按合同規定辦,如果沒有規定,雙方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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