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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pzyyo24296

    阻擋犯規: 裁判規則第十二章規定其中的第3專案,為阻擋定義。 隊員犯有下列五項犯規中的任何一項者,即: 1.裁判員認為其動作帶有危險性,例如:企圖去踢守門員已接住的球。 2.當球並不在有關隊員控制範圍之內時,目的不是為了爭球而用肩部去做所謂的合理衝撞。 3.隊員不去踢球而故意阻擋對方者,例:在球與對方之間跑動或用身體阻擋對方。 第一:啟動和絕對速度明顯優於對手,而他未觸球時即擋住他啟動後的方向。(解釋為:擋住隊員,目的非爭球目的,和合理衝撞的概念區別一點為,方向性,合理衝撞第二條,和球同向的衝撞算合理,而阻擋為,非同向或者反向,切目標非爭球第二:速度相當,對方用上身肢體阻擋情形,算犯規(解釋為:用手拉人,推人的非正常方式奪球,造成對己方有利的情況第三:攻方高速前進,而守方一步距離變向,守方主動迎上固定阻擋,致進攻停止,算阻擋犯規(解釋為:主動迎上戰樁式,要點無搶球動作,判罰故意阻擋犯規第四:在防方判斷意圖明確,有觸球改變球執行方向,高速回追中身體碰撞,進攻隊員沒有改變運動方向,皮球處雙方共同區域,進攻隊員明顯無法在防守之前觸球等情況,都算好球(解釋為:後衛轉身,對球方向,表示和進攻隊員同時追這個球,即使放慢速度,都屬好球。後衛正對者隊員,而背對者球,或者不及轉身,擋在進攻隊員前進路線上算阻擋。一定要注意為:一個是運動的,一個是靜止的,簡單說,同向運動中的衝撞算好球,明顯靜止的衝撞算犯規。 國際理事會決議:第七條7.隊員掩護球時自己不接觸球,而設法阻擋對方隊員使其不能觸球,這並不屬於規則第十二章第3 款所指的犯規,因球在該隊員的控制範圍,他可根據戰術需要而掩護球。在這種情況下,對方隊員可以做合理衝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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