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管理職責
1.貫徹執行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政策性、法規性檔案,編制城市管理工作發展戰略總體規劃、中長期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相關管理標準,制定城市管理工作規範和行政執法行為規範。
2.負責全縣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的統籌協調、組織排程和監督考核,組織指導或實施跨區域執法;負責組織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業務培訓;負責城市管理普法教育和宣傳。
3.負責全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協調全縣市容環境衛生綜合整治;負責編報環衛設施投資計劃並監督實施;負責督導、監督、考評、考核城市規劃區的清掃保潔、道路沖洗、灑水降塵,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負責生活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工作,指導垃圾分類工作;負責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運營監管;參與城市規劃區內環衛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竣工驗收。負責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4.負責全縣市政公用設施執行管理。負責城市規劃區內主次幹道及橋樑、涵洞、排水管網等附屬設施的建設、維修和管理;負責完善過街設施,合理設定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和安全島等;負責對佔用、挖掘城市規劃區內公共場地的審批;負責城市規劃區停車場所、洗車場所的設定、建設審批和監管;負責公共腳踏車的設定和監管;參與城市規劃區主次幹道及其附屬設施新建工程專案的圖紙審查及竣工驗收;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觀照明設施的建設、管理、維修和養護。
5.負責全縣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負責對城市規劃區主次幹道綠化帶、公共綠地及公園、廣場的監管;負責中心城區內砍伐、移植樹木、佔用綠地的審批;督促、指導拆牆透綠工作的實施。
6.負責全縣城市供水、排水工作。負責城市供水、汙水處理及中水回用工作,指導鄉鎮供水、汙水處理工作。
7.負責城市規劃區攤點疏導區和夜宵市場的規劃、設定審批和監管。
8.負責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裝備器材的列編。
9.負責編制建設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標準規範(現場文明施工、圍牆、圍擋、出入口設定),負責對城市規劃區建設工地不文明施工行為的監管;負責城市規劃區建築垃圾和渣土的調劑、運輸、消納管理及處置企業的資質審批。
10.負責編制戶外廣告專項規劃和設定技術規範;負責城市規劃區大型戶外廣告的設定審批和臨街門店招牌的規範設定。
11.負責對城市規劃區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行為的管理;負責城市規劃區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以及已取得經營許可但違反城市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行為的監管。
12.負責對向蓮江和琴水河中心城區段傾倒廢棄物和垃圾及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行為的監管。
13.負責推進城市管理數字化、精細化、智慧化建設。
14.負責推進城市管理公共服務的市場化、專業化、產業化。
15.負責城市管理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
16.負責跨區域、複雜的城市管理執法案件的綜合協調、查處以及重大案件的審理。
17.負責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
18.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行政執法職責
1.行使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2.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市政公用設施管理、園林綠化管理、城市供水、排水管理、城市汙水處理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3.行使建築垃圾、生活垃圾、餐廚垃圾違規收集、清運、傾倒、處置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4.行使違規設定路牌、指示牌、導視牌、公交候車廳等“城市傢俱”的行政處罰權。
5.行使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及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權。
6.行使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定戶外廣告和招牌、亂髮亂貼廣告等的行政處罰權。
7.行使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的行政處罰權。
8.行使侵佔城市道路和侵佔城市人行道違法停放車輛的行政處罰權。
9.承擔跨區域、重大複雜的城市管理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
10.實施與上述範圍內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11.根據蓮花縣實際情況確實需要集中行使的其他執法事項。
(一)城市管理職責
1.貫徹執行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政策性、法規性檔案,編制城市管理工作發展戰略總體規劃、中長期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相關管理標準,制定城市管理工作規範和行政執法行為規範。
2.負責全縣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的統籌協調、組織排程和監督考核,組織指導或實施跨區域執法;負責組織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業務培訓;負責城市管理普法教育和宣傳。
3.負責全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協調全縣市容環境衛生綜合整治;負責編報環衛設施投資計劃並監督實施;負責督導、監督、考評、考核城市規劃區的清掃保潔、道路沖洗、灑水降塵,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負責生活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工作,指導垃圾分類工作;負責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運營監管;參與城市規劃區內環衛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竣工驗收。負責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4.負責全縣市政公用設施執行管理。負責城市規劃區內主次幹道及橋樑、涵洞、排水管網等附屬設施的建設、維修和管理;負責完善過街設施,合理設定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和安全島等;負責對佔用、挖掘城市規劃區內公共場地的審批;負責城市規劃區停車場所、洗車場所的設定、建設審批和監管;負責公共腳踏車的設定和監管;參與城市規劃區主次幹道及其附屬設施新建工程專案的圖紙審查及竣工驗收;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觀照明設施的建設、管理、維修和養護。
5.負責全縣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負責對城市規劃區主次幹道綠化帶、公共綠地及公園、廣場的監管;負責中心城區內砍伐、移植樹木、佔用綠地的審批;督促、指導拆牆透綠工作的實施。
6.負責全縣城市供水、排水工作。負責城市供水、汙水處理及中水回用工作,指導鄉鎮供水、汙水處理工作。
7.負責城市規劃區攤點疏導區和夜宵市場的規劃、設定審批和監管。
8.負責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裝備器材的列編。
9.負責編制建設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標準規範(現場文明施工、圍牆、圍擋、出入口設定),負責對城市規劃區建設工地不文明施工行為的監管;負責城市規劃區建築垃圾和渣土的調劑、運輸、消納管理及處置企業的資質審批。
10.負責編制戶外廣告專項規劃和設定技術規範;負責城市規劃區大型戶外廣告的設定審批和臨街門店招牌的規範設定。
11.負責對城市規劃區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行為的管理;負責城市規劃區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以及已取得經營許可但違反城市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行為的監管。
12.負責對向蓮江和琴水河中心城區段傾倒廢棄物和垃圾及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行為的監管。
13.負責推進城市管理數字化、精細化、智慧化建設。
14.負責推進城市管理公共服務的市場化、專業化、產業化。
15.負責城市管理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
16.負責跨區域、複雜的城市管理執法案件的綜合協調、查處以及重大案件的審理。
17.負責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
18.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行政執法職責
1.行使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2.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市政公用設施管理、園林綠化管理、城市供水、排水管理、城市汙水處理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3.行使建築垃圾、生活垃圾、餐廚垃圾違規收集、清運、傾倒、處置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4.行使違規設定路牌、指示牌、導視牌、公交候車廳等“城市傢俱”的行政處罰權。
5.行使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及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權。
6.行使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定戶外廣告和招牌、亂髮亂貼廣告等的行政處罰權。
7.行使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的行政處罰權。
8.行使侵佔城市道路和侵佔城市人行道違法停放車輛的行政處罰權。
9.承擔跨區域、重大複雜的城市管理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
10.實施與上述範圍內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11.根據蓮花縣實際情況確實需要集中行使的其他執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