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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規範延吉市供熱有關問題的通知

    延吉市轄區內各供熱企業:

    近年來隨著延吉市集中供熱的發展,供熱單位和用熱戶因供熱法規政策理解不同經常出現糾紛造成上訪,為進一步規範延吉市供熱市場秩序,確保延吉市和諧穩定的局面,同時進一步規範細化供熱政策法規,現將延吉市供熱有關問題重新整理,各單位要認真落實並按此執行:

    1、供熱時間。延吉市供熱時間為每年的10月20日到第二年的4月20日(如因特殊天氣變化急需提前或延遲供熱期將另行通知)。

    2、繳費時間。居民應在供熱前一次性向供熱企業全額繳納熱費(在未執行熱計量收費之前),同時供熱單位在未和用熱戶簽訂供用熱合同的前提下不得收取違約金。雙發應以供熱合同上的標地收取供熱違約金。

    3、關於用熱超高加價問題。層高超過3米的,每超高0.2米(不足0.2米的按0.2米計算),熱價加收10%,層高達到6米(含6米)最高加價上限不得超過全額熱費的50%。層高超過6米的特殊使用者,可由供熱企業和熱使用者根據實際耗熱情況協商議價。

    4、關於當年新建住宅繳納熱費問題。當年新建住宅對於已經安裝熱計量表(且我市出臺並執行熱表計量辦法),按表收費;未安裝熱表的新建小區第一年全額繳納熱費。

    5、關於供熱報停問題。對於需要辦理報停的使用者(分戶分環戶外控制及分戶分環戶內控制的房屋)要在每年的10月20日之前到供熱單位辦理報停手續;上供下回或其他戶內控制的老式供熱系統要在10月1日之前到供熱單位辦理報停手續;用熱戶在辦理報停手續時應與供熱單位簽訂報停協議,協議中應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對於申請辦理報停的使用者,供熱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為難或拒絕用熱戶辦理報停手續;辦理間歇性報停手續房屋停止用熱的期限為一個採暖期,報停使用者須每年在規定辦理報停的期限內向供熱單位提出申請,過期仍未辦理手續的視為自動用熱;在報停期間使用者如需重新用熱的,應當補齊當年的全部熱費後方可開啟用熱;報停後的商業房(房照為商業房照)按照房屋的建築面積、居民住宅的收費標準繳納一定比例的固定熱費;

    位於一樓、頂樓、山牆位置的房屋可能會因牆體保溫差或供熱系統處於整棟樓的末端導致供熱效果不佳。對此,位於一樓、頂樓、山牆的間歇性報停使用者在辦理報停手續後,第二年如一樓頂樓的左右鄰居、山牆的上下鄰居未提出異議(以供熱單位的測溫記錄或退費憑證為準)供熱單位應給予辦理報停手續;如一樓頂樓的左右鄰居、山牆的上下鄰居提出異議(以供熱單位的測溫記錄或退費憑證為準),報停使用者需徵得提出異議鄰居的簽字確認後方可以辦理報停手續。

    6、關於申請永久報停的使用者。任何位置的房屋均可以無條件的辦理永久性報停手續。報停戶在向供熱單位提出永久停熱申請且雙方簽訂合同後,停熱期間報停戶不需繳納報停的固定熱費。申請永久報停的房屋至少經過三個採暖期,期間不得重新申請用熱。在超過三個採暖期需重新恢復用熱的,供熱單位將根據新入網使用者標準收取管網建設費。

    7、社群、活動站收費問題。社群按建築面積居民住宅的收費標準收取熱費;收費性活動站執行商業房標準收取熱費,非營業性社群承辦的活動站執行民宅標準按建築面積收費(社群應提供證明活動站為非營業)。

    8、居民住宅改為商業房繳費問題。商業改為民宅使用的按建築面積居民住宅的收費標準進行收費;民宅改為商業的按建築面積收費:餘外看其從事商業活動的部分是否超過整體房屋建築面積的50%,如從事商業活動部分未超過該房屋建築面積的50%的,按實際發生的兩部分熱價標準計算熱費,如從事商業活動的部分超過該房屋建築面積50%的,按全營業標準計算熱費,如因界定劃分50%界限供熱單位與用熱戶之間產生爭議的,最終以供熱辦到現場裁定為準。

    9、關於高層二次加壓問題。高層建築在開發單位建成後將供熱二次加壓裝置移交給供熱單位,供熱單位負責對本供熱區域內高層建築供熱二次加壓裝置的維修管理並繳納電費。

    10、關於停止供熱問題。如因維修造成的停止供熱超過連續三個工作日的,供熱單位應給予退還熱費,整個採暖期停熱時間累計超過7個工作日的按日退還熱費。對於不可抗拒的外力因素造成的停熱不計算在累計退費時間之內。

    11、關於投訴維修。各單位要設立24小時投訴維修電話,接到電話後要在30分鐘內趕到現場並進行維修,重大事故造成停熱8小時以上的要及時向供熱主管部門報告,未及時上報造成嚴重影響的要追究各單位法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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