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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spades13

    從目前國內外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的理解來看,界定這個概念的主體主要是國際上的相關機構、中國政府機構、學術團體或學者個人;這些解釋分別出自於國際公約、官方檔案、團體的宣言、學術專著和學術論文。實際上,從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公開發布的檔案中可以看到,僅僅對概念的稱謂就更改過多次,使用過諸如“無形文化遺產”、 “民間傳統文化” 、“口頭和非物質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等概念,當然對概念本身的解釋就更多了,幾乎隨著稱謂的改變,其定義或解釋就要作相應的調整。這個現象一方面說明了這個問題本身的複雜性和把握的難度;另一方面也說明了非物質文化遺產問題的實踐性很強,隨著各國保護工作的深入展開,新的問題和認識就會出現,這又會修正原來的看法,並在相應的檔案中表現出來。 從國內學術界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的理解來看,主要有兩種意見:大多數和主流的意見是,基本上認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制定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中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界定,但要根據中國的實際情況作出補充和修改,就可以為我所用,可以主要依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界定來進行我們的理論研究和實踐工作;另一種意見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透過的定義主要吸收了國外(特別是發達國家)的意見,依據的是國外的文化傳統、文化遺產和文化遺產的保護實踐,而這些意見和依據都與中國實際的國情有較大的距離,因此,要立足於中國文化遺產保護的實際情況,並吸收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界定這個概念的經驗,以利於中國的理論研究和保護實踐工作,而不能照搬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定義。對第一種意見進一步地細分就可以發現,對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界定認可的程度還是有差別的:有的學者認為,應該主要採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界定,再針對中國的實際情況稍作補充即可;而有的學者則認為,可以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界定為框架,再根據中國的實際國情進行補充、調整和轉化,甚至修改,以利於中國的理論研究和保護工作。學術界的這些探討從不同的方面豐富、深化了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識,這些不同的意見與建議也有助於認識中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複雜性和特殊性。因此,這些意見與建議是很正常的,這些討論也是積極的、需要繼續深化的。但應該看到,學術界的探討偏重於理論的層面,有前瞻性,但操作性、可行性尚需要得到實踐的檢驗。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明確地界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各社群、群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社會實踐、觀念表述、表現形式、知識、技能及相關的工具、實物、手工藝品和文化場所。這種非物質文化遺產世代相傳,在各社群和群體適應周圍環境以及與自然和歷史的互動中,被不斷地再創造,為這些社群和群體提供持續的認同感,從而增強對文化多樣性和人類創造力的尊重。在本公約中,只考慮符合現有的國際人權檔案,各社群、群體和個人之間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順應可持續發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所涵蓋的內容包括:“一、口頭傳統和表現形式,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二、表演藝術;三、社會實踐、禮儀、節慶活動;四、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五、傳統手工藝。”該公約還進一步闡明瞭“保護”的具體內容:即“指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生命力的各種措施,包括這種遺產各個方面的確認、立檔、研究、儲存、保護、宣傳、弘揚、傳承(特別是透過正規和非正規教育)和振興”。由國務院辦公廳頒佈的、代表了中國政府意見的、具有權威性的《關於加強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的[附件]《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作了這樣的界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以及與之相關的器具、實物、手工製品等)和文化空間”。這裡的“文化空間”即定期舉行傳統文化活動或集中展現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的場所(兼具空間性和時間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範圍包括:(1)口頭傳統,包括作為文化載體的語言;(2)傳統表演藝術;(3)風俗活動、禮儀、節慶;(4)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5)傳統手工藝技能;(6)與上述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

  • 2 # 啊啊啊啊哦JJ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最大的特點是不脫離民族特殊的生活生產方式,是民族個性、民族審美習慣的“活”的顯現。它依託於人本身而存在,以聲音、形象和技藝為表現手段,並以身口相傳作為文化鏈而得以延續,是“活”的文化及其傳統中最脆弱的部分。因此對於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過程來說,人就顯得尤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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