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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婚姻登記工作規範》規定:第五十六條 婚姻登記員受理離婚登記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一)分開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並進行筆錄,筆錄當事人閱後簽名。(二)查驗本規範第五十五條規定的證件和材料。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一本結婚證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宣告遺失,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另一本結婚證辦理離婚登記;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兩本結婚證都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宣告結婚證遺失並提供加蓋查檔專用章的結婚登記檔案影印件,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當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辦理離婚登記。(三)雙方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中“宣告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宣告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並按指紋;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四)夫妻雙方應當在離婚協議上現場簽名;婚姻登記員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上加蓋“此件與存檔件一致,塗改無效。XXXX婚姻登記處XX年XX月XX日”的長方形印章。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當事人因離婚協議書遺失等原因,要求婚姻登記機關影印其離婚協議書的,按照《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查閱婚姻登記檔案。離婚登記完成後,當事人要求更換離婚協議書或變更離婚協議內容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第五十七條 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分別參照本規範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填寫。第五十八條 婚姻登記員在完成離婚證填寫後,應當進行認真核對、檢查。對列印或者書寫錯誤、證件被汙染或者損壞的,應當將證件報廢處理,重新填寫。第五十九條頒發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一)向當事人雙方詢問核對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願;(二)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並按指紋”一欄中籤名並按指紋;“當事人領證簽名並按指紋”一欄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為填寫、代按指紋;(三)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其中註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登出後的結婚證影印存檔,原件退還當事人。(四)將離婚證頒發給離婚當事人。第六十條婚姻登記員每辦完一對離婚登記,應當依照《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對應當存檔的材料進行整理、儲存,不得出現原始材料丟失、損毀情況。因此,工作人員會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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