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私人診所的管理,促進私人診所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對私人診所的設定和監督管理制定本暫行規定。
私人診所設定申請者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非在職醫務人員,有執業醫師資格,經註冊後在醫療機構中執業滿5年;
(二)設定二級西醫或三級中醫診療科目診所的,申請人應具有副主任醫師或以上職稱;
(三)男性年齡在65週歲以下,女性年齡在60週歲以下,且身體健康;
(四)離退休的衛生技術人員須經原工作單位同意;
(五)註冊資金:私人西醫診所不少於30萬元,私人中醫診所不少於15萬元;
(六)具有常住戶口。
(七)診所場地必須長期固定(非申請人所有,需有5年以上租賃協議)並且符合衛生部頒佈的《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要求,以1名醫生,1名護士計,使用面積不小於40平方米,聘用衛技人員每增加1名,面積增加10平方米。
(八)符合xxx市區域衛生規劃和當地的醫療機構設定規劃。
凡申請設定私人診所,應向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提出,並提交如下材料:(一)設定申請書(必須申明是營利性醫療機構);
(二)設定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選址報告和建築設計平面圖;
(四)其他材料(身份證影印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註冊資金證明材料、縣或以上醫院出具的健康體檢表、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個人工作簡歷,離退休人員提供原單位同意證明,租賃房屋的需提交租賃協議)。
衛生行政部門受理後,根據本規定和當地《醫療機構設定規劃》,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書面答覆。被批准的,應向申請人發給《設定醫療機構批准書》(應註明為營利性醫療機構)。
為加強對私人診所的管理,促進私人診所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對私人診所的設定和監督管理制定本暫行規定。
私人診所設定申請者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非在職醫務人員,有執業醫師資格,經註冊後在醫療機構中執業滿5年;
(二)設定二級西醫或三級中醫診療科目診所的,申請人應具有副主任醫師或以上職稱;
(三)男性年齡在65週歲以下,女性年齡在60週歲以下,且身體健康;
(四)離退休的衛生技術人員須經原工作單位同意;
(五)註冊資金:私人西醫診所不少於30萬元,私人中醫診所不少於15萬元;
(六)具有常住戶口。
(七)診所場地必須長期固定(非申請人所有,需有5年以上租賃協議)並且符合衛生部頒佈的《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要求,以1名醫生,1名護士計,使用面積不小於40平方米,聘用衛技人員每增加1名,面積增加10平方米。
(八)符合xxx市區域衛生規劃和當地的醫療機構設定規劃。
凡申請設定私人診所,應向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提出,並提交如下材料:(一)設定申請書(必須申明是營利性醫療機構);
(二)設定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選址報告和建築設計平面圖;
(四)其他材料(身份證影印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註冊資金證明材料、縣或以上醫院出具的健康體檢表、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個人工作簡歷,離退休人員提供原單位同意證明,租賃房屋的需提交租賃協議)。
衛生行政部門受理後,根據本規定和當地《醫療機構設定規劃》,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書面答覆。被批准的,應向申請人發給《設定醫療機構批准書》(應註明為營利性醫療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