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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lulu露露帶你看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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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三二之談
關於青春損失費個人感覺是包含有兩點含義在裡面,第一點是時間機會的成本,第二點是精神損害賠償。
關於第一點,時間機會。如果把結婚當做一種合同,那談戀愛就可以看作一種預約合同或類似性質的合意。在這種情況下依照《合同法》:一方分手就是違約,違反預約合同的責任,或者就是締約過失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另一方有權要求承擔違約責任,比如賠償損失,這裡的損失就包括了時間機會。可惜的是,《合同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單純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不調整婚姻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內容;而談戀愛,恰巧是一個綜合的複雜的關係,裡面包含了道德、情感、身份、財產等多個方面,所以,單純的將其理解為一種權利義務的合同關係顯然是不合適的,因此,基於合同關係而要求對方承擔時間機會的損失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關於第二點,精神賠償。如果說男女方對對方投入了相當打的感情精力,因對方提出分手而感覺對自己的精神造成了嚴重的損害,要求對方對此進行賠償於常理來說亦無可厚非,然而中國的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基本上限於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時,因戀愛的情感創傷不包含在內。
綜上所述,要求對方賠償青春損失費沒有法律上的依據,也只能說是沒有法律上的依據,也不能說是不合法,因為法律也沒有禁止,法律沒有涉及到這個地方,那就是要求了也沒有什麼不對,不給了法律也不會強制你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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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馬玉珍律師
青春損失費的賠償並無法律依據
男女雙方談戀愛分手,經常會聽到一方要求另一方賠償青春損失。“青春損失費”這一名詞並非法律所設定的。根據中國《婚姻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並未提到青春損失費。因此,青春損失費的賠償並無法律依據。
雖然戀愛中無法主張青春損失費的賠償,但是在婚姻中,可以要求獲得其他補償。比如:
《婚姻法》第40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婚姻法》第42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戀愛是人生的一段經歷,就像一場旅行。你路過我,我路過你,既然已經分手,何必再斤斤計較誰的付出多,誰的付出少呢?分別離去,何不各自修行,各自向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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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走在路上亦是風景
不合法。
發生這種狀況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主動提出分手的是男方,索要青春損失費的是女方;
二、兩個人戀愛時間比較長;
三、兩個人都年齡比較大了,可能都成了大齡青年;
四、在多年的交往中,女方對男方真情實意,把身、心都交給了對方;
五、男方當初給女方一個結婚的承諾,女方便痴情的等候,多少年過去了,要麼男方學業有成、功成名就,要麼在異國他鄉成家、生子,男方不僅玩弄了女方的感情,還玩膩了女方的人;
現實生活中,兩個人關係破裂,索要青春損失費的現象確有發生,因為是男、女朋友關係,不愛法律的限制,而索要青春損失費的本意也並非是“錢”的問題,而是一方對另一方違背諾言、背棄情感、忘恩負義、人品低下、道德缺失的一種人性的拷問,是對自己痴情的等待、付岀的代價、傷心之極和委屈的發洩。人啊人,在情感問題上,千萬不可做玩弄與應付的遊戲,否則,到頭來自己背上沉重的道路枷鎖,也給別人帶來無盡的傷心和痛苦。
個人觀點,如有偏頗,權當杜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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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周旭亮律師
戀愛過程中因為雙方性格不合或其他原因,最終不能步入婚姻殿堂而反目,提出的要求賠償青春損失費的請求違反了公序良俗,法院只保護合法的民間借貸,對青春損失費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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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君帆法律服務
在法律上,青春損失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法院不會支援該主張的。但如果一方自願給予另外一方經濟上的補償以達到分手目的,法律並不禁止,法院也是不干涉的,該自願給予的行為屬於贈與行為,且以金錢的實際交付為準,是否給付“分手費”、“青春損失費”完全出於自願,不過這種債權關係應當屬於自然債權,並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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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普哈兒法呀—李律師
可以從兩個角度進行分析。
首先,青春損失費本身並不是一個法律概念。法律上並沒有規定青春這一類法益。換言之,雖然青春每個人都有,但是它並非可以通過法律保障的權益。只有在法律規定了青春是一合法權益的前提後,如果有證據證明確實損害了別人的青春,才有可能產生青春損失費。
其次,從另外一個角度分析,假設確實存在青春損失,那麼雙方誰的青春沒有損失呢?互相抵消後,也就不存在青春損失費這一說了。
因此,在一方沒有特別承諾的情況下,法律是不支援另一方主張青春損失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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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300Roger吉豫蘇貴
這個問題涉及到的隱私比較多,最好不要搬到法律的層面上去考慮,有關青春損失費的問題可以自己單獨去諮詢一下經歷豐富的律師,聽律師怎麼答覆,其實青春損失費可以先雙方家長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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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律夫人
有關青春損失費,法律是不支援的,也就是說如果女方僅僅是因為分手而索要青春損失費,那麼即便起訴到法院,也不會支援的。
但,如果是索要比如戀愛期間的打胎費用等,這個是支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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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萌寶爸111
這有什麼合法不合法的!她願意索要,你願意給,這就合法!她索要,你不給,你也合法,即便她去法院起訴你,法院也不會支援其訴訟請求,因為無法可依,呵呵呵。她如果逼迫你給青春損失費,那她就違法。但話又說過來,如果相戀多年,兩人分手,如果確是一方有過錯,補償對方也在情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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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無憂心語
男女朋儕分手,索要青春損失費是否正當?
從執法上講,青春損失費是沒有憑據的,法院也不會支援它。可是,如果一方為了告竣仳離目的而自願給予另一方經濟賠償,執法沒有剋制,法院也沒有干預,這種自願給予的行為屬於贈與行為,而且以實際交付的錢幣數額為準,是否支付“分手費”、“青春損失費”完全是自願的,雖然這種債權關係應屬自然債權,並不具有執法強制效力。
伉儷仳離時會涉及到產業支解,伉儷配合產業平分;但如果是情侶之間分手的,雙方雖然沒有所謂的配合產業,但還是會有一些產業糾紛。實際生活中,可能會泛起男女雙方同居,在戀愛竣事時約定給付對方“情感債”的情況,即一方會給對方一定的款項作為所謂的“青春損失費”、“分手費”等;甚至有的人還沒分手就約定了如果離開要付幾多錢的賠償。
只管“分手費”“青春損失費”等已經是常見的說法了,但這真的是正當有效的嗎?我們應該知道,在我王法律中,其實並沒有“青春損失費”這一觀點的,也就是說分手後要到法院去主張要“青春損失費”是不能獲得支援的;但這並不代表分手時雙方以“青春損失費”的名義所支付的財物就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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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青律線上
交往是相互的,誰的青春不是青春,你要青春損失費,人家的青春沒有遭受損失嗎?說好聽是相互陪伴,說不好聽是相互浪費。這種言論每次看到真的很生氣啊,一般分手的時候,索要分手費的都是女方。女人的青春是青春,男人的青春難道就是狗叼來的嗎?
戀愛的時候甜的要死,分手的時候本性暴露
要是這種奇葩的要錢理由有法律依據,那法律和強盜邏輯有什麼區別呢?法律他一定是基於正常的社會生活關係制定的,不可能超出社會正常的倫理道德和常識習慣制定法律。這種青春損失費,正常人都沒法理解,法律自然不可能支援它。
法律,是以社會關係為基礎
分手的時候,雙方的錢財,相互欠的錢,當然還是要還的,一般情況下,女人花男人錢,當然也有相互花的,也有少數男人花女人錢的,戀愛的時候如漆似膠,不分你我,但是一旦分手,要求還錢還是正常的,當然我知道,一般人都沒有證據的,因為沒有記過賬。之前本科讀書的時候,有一對同學戀愛,一直是AA制,並沒有影響感情,後來都走到了一起,我也是服了。
分手的時候,背上一屁股的債權就翻不了身了
分手的時候,如果你通過書面的方式,承諾給對方分手費,有可能會被法院支援的。所以分手的時候,不要傻傻的為了挽回,簽訂這種書面的東西,因為有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為贈與,當然具體能否被認定為贈與有效,得看書面的協議是如何簽訂的。但是不籤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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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浮生情感
情侶間順利的話最終結局是成為家庭,家庭的破碎尚且會面臨司法上的經濟糾紛,那在家庭模型的初期――情侶階段分手後,也是必然可能涉及經濟糾紛,這是合理的。所謂的索賠本質上應該是某事件上弱勢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正當合理要求。如果情侶間分手總是女方向男方索賠,這是不合理的。情侶間走在一起源於緣分,相互的陪伴屬於共同的付出,感情的問題又很難用物質去量化,所以分手的具體情況需要具體分析。第一種: 和平分手,從此路人的這種不需要考慮索賠問題;第二種: 情侶期一方出軌導致分手,等同於婚內出軌離婚,向腳踏第二隻船的那位要求賠償很正常合理,也該慶幸早點認清另一方的面目,人生還長,及時止損唄。第三種:因為性格不合之類分手,一方死纏爛打不願分手的,乃至因愛生恨要求青春損失費的,這種就各自協調吧。(對我而言真遇到這種花代價也得斷了,妥協一次就會有兩次,最終釀成大患,當斷不斷,必受其亂。)第四種:戀愛之前就帶有不良目的的,達到目的後分手還進行索要賠償的。對於這種最理想的當然是預防,加強個人的自我修養。如果已成定局,不能退讓,退一步萬丈深淵……關於最後一種,分享個我遇到的例子吧。一次餐廳吃飯,遇到兩方對峙的一波人,女方離異,男方在知道女方狀況的情形下,以不介意想共同組建一個新家庭為藉口,苦苦追求女方,期間“大方”地送女方各種傢俱電器,終於如願上了女方的床,幾個月後,女方懷孕了,男方“反悔”了,不光搬走所有送的傢俱電器,而且多次索要錢財後,在對峙中仍要求女方賠償最後一筆兩萬塊的“青春損失費”,至此,女方已到退無可退的境地,錢沒了,工作丟了,親人視為恥辱,還懷著孕,一度崩潰哭泣。而渣男呢,相較之下,得意洋洋,看著身份較高的中人在進行調解,作為吃瓜群眾,只能感嘆林子大了,什麼鳥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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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雲叔愛文史
從問題來看,這個提問者應該不懂法。
這個問題一出,一個對立的問題就會被問及:那戀愛多年分手,合不合法?
我想大多數人都會給出自己的答案:當然是合法的。
所以您的問題也得到了答案,就是不合法。
不過我想您其實想問的是:我怎麼才能在分手後得到一筆補償吧,這個我倒是可以幫助到您。
在兩個人戀愛期間,如果您付出的比對方多,您又可以取得相關證據,您就可以讓對方償付多的那一部分,比如房租5000元/月,每個月你支付3000,那差額的500是可以進行主張的;再比如你們戀愛期間購入的物件,如果您有付出欠款,都可以主張。
但是如果所有的錢都是對方給的,您在這段關係裡只是付出青春,我覺得您應該尋找其他辦法妥善解決,原因很簡單,因為青春有時候是無價的(您用什麼都買不到),但有時候也是無價的(真沒辦法用金錢來衡量)。
忘記過去,重新開始生活吧,不然您會走出一條自己不願意走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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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灰嘲的貓
不合法,法無禁止即可為法無授權不可為,一切依法而行。
並且戀愛中對方贈送的一切貴重物品,假如對方是以某種協議的方式,即使是口頭的,也需要返還,比如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
比如訂婚戒指,比如奢侈品包包,即使幫你買了房子,寫了你的名字,只要對方能拉出流水,那麼資產和你基本就沒有關係了。
站在女生的角度的確很不公平,但是這也防止了很多女人的拜金行為。
另外,一段感情走到最後,真的要靠法律手段最回損失。那也太悲哀了,男方太渣沒有風度,女方太現實,把一切都用金錢量化了。
自古清官難斷家務事,婚姻法,相對已經很客觀了,也合理很多。
戀愛甚至都沒有法律的規範,在費用一塊,假如戀愛可以換算成金錢,會不會演變成一種交易呢。
一種披著戀愛的交易?
我認為真心愛過一切都值得,假如遇到了渣男,那也只能怪自己眼瞎,犯錯是需要付出成本的。
青春可以有損失費的話,那麼又會多出來一批買賣青春的人,性質就變了。
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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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事情可以這樣來看待,既然你的青春有損失,那麼我的青春呢?是不是也要進行補償呢?不止是女方有青春啊,男方也有?
其實青春損失費這概念,法律上沒有明確支援的,而且也沒有這個概念,兩個人既然曾經相戀,那麼當時的情況下,應該是對彼此有認定的,既然都同意在一起相愛了,那麼青春損失費就無從談起了。
每個人都有從年輕到年老的過程,那麼在這個過程中,你可能會遇到很多人,可能會相愛,也可能分手,那麼具體兩個人是否最後能修成正果其實取決於很多因素,畢竟從愛情步入婚姻,不僅僅只是一個簡單的你愛我這就夠了,柴米油鹽,經濟基礎還有很多家庭關係,彼此的三觀是否契合,那麼很多因素都決定或者影響著這段感情是否能夠走到最後。
那麼一旦最終沒有修成正果,最後不如好聚好散,要輕鬆損失費,不僅是物化了自己,也傷害了彼此的感情,畢竟愛情不是用錢來衡量的,兩個人曾經相愛過,分開的時候就把曾經的美好珍藏在心裡面,不要在進行彼此離別時候的傷害了。
所以損失費的說法,說到底其實就是一種不合理的要求,沒有任何依據可以進行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