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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傷殘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根據受害者直接所受的損傷進行定級。交通事故傷殘舊傷復發可以再次向交警隊提出或法院起訴,要求對方支付相關費用。  二、交通事故傷殘重新鑑定程式   1、交通事故傷者治療終結後攜帶事故認定書、身份證影印件、就診資料(包括門診、急診病歷、住院病歷、手術記錄、X片、CT片、MRI片等影像資料),委託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2、事故處理機構收到鑑定結論後二日內將傷者傷殘鑑定結果送達事故各方當事人。   3、當事人各方對鑑定結果有異議的在收到鑑定結果後三日內向事故處理機構提出要求重新申請鑑定。   4、事故處理機構委託其它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對交通事故傷者進行重新傷殘鑑定。   5、重新傷殘鑑定的結果為終結評定。  三、交通事故傷殘鑑定後能否再主張醫療費   (1)《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2)《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從定殘之日起對上述六項費用都應當予以賠償。   (後續治療費是指“對損傷治療後體徵固定而遺留後遺功能障礙需要再次治療的費用或傷情尚未恢復需要二次治療所支付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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