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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京律師鍾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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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周珂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房屋處理有四種途徑:
2.雙方都要房屋:競價取得,取得房屋所有權一方按競價價格一半補償另一方;
3.雙方都不要房屋:共同出賣、拍賣房屋,分割價款;
4.夫妻雙方協商一致,離婚後共同居住、使用房屋的一部分,法院可以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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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歡樂小哥三石
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婚後財產屬於共有財產,離婚時平半平分,但是如果一方有過錯的無錯方可以多分甚至不分財產。
離婚時還有一點就是看孩子跟哪一方,孩子無罪,不能讓孩子也跟著受罪,孩子跟哪一方就給哪一方房子,讓孩子有個住的地方。
鍾延成律師:近年來離婚案件高發,其律師團隊每年都要接受到離婚訴訟案件上千起的諮詢,離婚的原因也千奇百怪,但是離婚的焦點往往是夫妻共同財產特別是夫妻共同房產的分割問題。目前以江蘇法院的司法實踐為例,對於夫妻共同房產的分割方法一般是以下幾種方法來進行處理:
(1)競價法。以價高者得為基本原則,對於夫妻共有的房屋,雙方進行競價分割,誰出的價格高,誰拿房,再由拿房的一方以競價價格所對應的比例向對方進行補償。這方方法往往快速有效,能夠充分反映真實的房價情況,簡單,法院一般多采用。但該方法採用的一個前提是雙方基於都想拿房的前提意願之下。如果有一方不想拿房,或者無能力拿房,這個方法就行不通。
(2)議價評估法。建立在一方不想拿房,或者無能力拿房的前提之下。比如在離婚當中,男方想拿房,女方想拿房但沒有能力來拿房,這時候房屋一般會判給男方,由男方給女方對應的補償款。但往往,男方會基於少支付補償的目的,會故意說低房價,女方則認為房價應當高於男方所報的價格,基於此,往往會牽涉到對房屋的評估,法院會讓雙方進行確認以評估價作為議價的最終價格,這種分割方法比較公平,且兼顧到雙方的客觀實際情況。
(3)拍賣款分割法。在雙方都不願意或者都沒有能力拿房的情況下,雙方也可以分割房屋價款,由雙方共同確認房屋的基準底價或者評估價格,在以此底價為基礎進行委託法院進行拍賣,這種方法因為涉及拍賣週期較長,且在房產形勢上漲的情況下,往往很少法院或者當事人選擇。
以上是法院日常時間過程中,對房產的一般分割方法,現向大家做一個介紹,供大家一起交流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