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會涉及到當年的利潤和所得稅的計算繳納,所以如果公司當年虧損並想在以後年度彌補的話,需在虧損年度的第二年年初做一份年度虧損認定報告,然後到所管稅務所去登記備案。這樣在今後的5年內如公司有盈利就可向稅務局申請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以衝減當年利潤。
企業發生虧損,應由企業以後年度實現的利潤或提取的盈餘公積金自行彌補。
具體地講,有三條彌補渠道:
一是用以後年度實現的稅前利潤進行彌補,但彌補期限不得超過5年;
二是對於超過了稅收規定的稅前利潤彌補期限而未予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可以用稅後利潤進行彌補;
三是用提取的盈餘公積金彌補。
由於以前年度虧損表現為"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明細科目的年初借方餘額,無論是稅前利潤補虧還是稅後利潤補虧都可以通過當年稅後利潤抵減年初未分配利潤的借方餘額,所以稅前利潤補虧和稅後利潤補虧均不需要進行賬務處理,所不同的只是兩者在計算交納所得稅時的賬務處理不同。在以稅前利潤彌補虧損的情況下,其彌補的數額可以抵減企業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而以稅後利潤彌補虧損時,其彌補的數額不能作為納稅所得的扣除處理。
例1.某企業1996年發生虧損180000元。年度終了,企業應作如下賬務處理: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180000
貸:本年利潤 180000
假定該企業1997年至2001年每年均實現利潤總額30000元,按《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在發生虧損後的五年內可以用稅前利潤補虧。該企業在1997年至2001年年度終了,均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本年利潤 30000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30000
2001年末"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明細科目的餘額=-180000+30000×5=-30000元,即借方餘額,表明該企業在2001年末仍有未彌補虧損30000元,這未彌補虧損30000元只能用以後年度的稅後利潤進行彌補。
承上例,假定該企業2002年實現利潤總額60000元,無其他納稅調整專案,所得稅率為33%,則該企業於年度終了,首先按其利潤總額計算交納當年應負擔的所得稅,然後再將扣除所得稅費用後的淨利潤,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明細科目的貸方,自然抵減了上年轉來的借方餘額,彌補了虧損。其有關賬務處理分別為:
(1)計算應交所得稅。
應交所得稅=60000×33%=19800
借:所得稅 198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19800
(2)結轉所得稅。
借:本年利潤 19800
貸:所得稅 19800
(3)結轉本年淨利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借:本年利潤(60000-19800) 40200
貸:利潤分配一未分配利潤 40200
(4)該企業2002年末"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明細科目的餘額=一30000+40200=10200元,即貸方餘額,表明該企業2002年度實現的淨利潤40200元在彌補了30000元虧損後,剩餘未分配利潤10200元。
企業用盈餘公積彌補虧損時,按確定的彌補虧損的數額,借記"盈餘公積"科目,貸記"利潤分配--其他轉入"科目。
例2.某企業以前年度累計未彌補虧損50000元,按規定已超過了稅前利潤和稅後利潤彌補的期間。公司董事會決議並經股東大會批准,本年用盈餘公積全額彌補以前年度的未彌補虧損。其賬務處理為:
借:盈餘公積 50000
貸:利潤分配--其他轉入 50000
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會涉及到當年的利潤和所得稅的計算繳納,所以如果公司當年虧損並想在以後年度彌補的話,需在虧損年度的第二年年初做一份年度虧損認定報告,然後到所管稅務所去登記備案。這樣在今後的5年內如公司有盈利就可向稅務局申請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以衝減當年利潤。
企業發生虧損,應由企業以後年度實現的利潤或提取的盈餘公積金自行彌補。
具體地講,有三條彌補渠道:
一是用以後年度實現的稅前利潤進行彌補,但彌補期限不得超過5年;
二是對於超過了稅收規定的稅前利潤彌補期限而未予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可以用稅後利潤進行彌補;
三是用提取的盈餘公積金彌補。
由於以前年度虧損表現為"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明細科目的年初借方餘額,無論是稅前利潤補虧還是稅後利潤補虧都可以通過當年稅後利潤抵減年初未分配利潤的借方餘額,所以稅前利潤補虧和稅後利潤補虧均不需要進行賬務處理,所不同的只是兩者在計算交納所得稅時的賬務處理不同。在以稅前利潤彌補虧損的情況下,其彌補的數額可以抵減企業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而以稅後利潤彌補虧損時,其彌補的數額不能作為納稅所得的扣除處理。
例1.某企業1996年發生虧損180000元。年度終了,企業應作如下賬務處理: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180000
貸:本年利潤 180000
假定該企業1997年至2001年每年均實現利潤總額30000元,按《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在發生虧損後的五年內可以用稅前利潤補虧。該企業在1997年至2001年年度終了,均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本年利潤 30000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30000
2001年末"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明細科目的餘額=-180000+30000×5=-30000元,即借方餘額,表明該企業在2001年末仍有未彌補虧損30000元,這未彌補虧損30000元只能用以後年度的稅後利潤進行彌補。
承上例,假定該企業2002年實現利潤總額60000元,無其他納稅調整專案,所得稅率為33%,則該企業於年度終了,首先按其利潤總額計算交納當年應負擔的所得稅,然後再將扣除所得稅費用後的淨利潤,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明細科目的貸方,自然抵減了上年轉來的借方餘額,彌補了虧損。其有關賬務處理分別為:
(1)計算應交所得稅。
應交所得稅=60000×33%=19800
借:所得稅 198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19800
(2)結轉所得稅。
借:本年利潤 19800
貸:所得稅 19800
(3)結轉本年淨利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借:本年利潤(60000-19800) 40200
貸:利潤分配一未分配利潤 40200
(4)該企業2002年末"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明細科目的餘額=一30000+40200=10200元,即貸方餘額,表明該企業2002年度實現的淨利潤40200元在彌補了30000元虧損後,剩餘未分配利潤10200元。
企業用盈餘公積彌補虧損時,按確定的彌補虧損的數額,借記"盈餘公積"科目,貸記"利潤分配--其他轉入"科目。
例2.某企業以前年度累計未彌補虧損50000元,按規定已超過了稅前利潤和稅後利潤彌補的期間。公司董事會決議並經股東大會批准,本年用盈餘公積全額彌補以前年度的未彌補虧損。其賬務處理為:
借:盈餘公積 50000
貸:利潤分配--其他轉入 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