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關河南望

    沒有。

    溥儀退位後,雖說以“外國君主”之禮待之。但他畢竟已經不是中國皇帝了,甚至連紫禁城的皇帝也做不到了,紫禁城讓他暫住,也只是暫住,他雖說是“皇帝”但宮女太監可都是公民,而不是大清國的國民,隨便處死?如果他真的敢隨便處死了,那他就徹底玩完了。

    清朝時期打殺一個宮女太監什麼的沒有一點問題,那是因為皇帝是國家的主人,所謂的太監宮女都是他家的奴婢,而民國時期,所有人都成了公民,按說是都有一樣的公民權的,就連溥儀也一樣是公民而已,他能打殺誰?

    除非他想惹官司了。

    我們設想下,作為廢帝溥儀如果打殺了宮女,宮女的家人必然會申冤,向誰呢?一定是民國的司法機關,民國的司法機關會不會去審溥儀?那還真不好說,但輿論鐵定是一邊倒,溥儀最後會不得不道歉,賠錢,接著被民國趕出去,下場大概就是這樣了。

    不過那些剩下的大臣真要打殺了還真不一定有事,因為留下的大臣都是遺老,還算是溥儀的奴才,死了或許也是白死,這就是奴才的好處了。

  • 2 # 聶作平

    1912年,南京臨時政府與清政府簽訂了《清室優待條列》。條列規定,清帝遜位。作為回報,清朝皇帝的尊號不廢,民國仍以君主之禮相待,每年由民國政府拔一筆銀兩供是清室。條例還規定,清帝應遷居故宮之外,但此條實際上並未執行,清帝仍然住在紫禁城。

    這樣,中國就有一個十分特殊的地方,那就是紫禁城。這方小小的空間裡,溥儀依舊是大清皇帝,遺老遺少們照例進宮請安,清室舊臣仍用君臣之禮相見,太監宮女繼續侍奉。總而言之,大清國好像微縮到了紫禁城。

    那麼,回到題主的問題上,此時的溥儀還有處死太監,宮女或太臣的權力嗎?

    從法理上講是沒有的。因為優待條例中明文規定:皇族對共和國之公權、私權與全民同等。就是說,接受了此條例的溥儀,雖然還有君主名號,但也是民國的普通公民。作為一個普通公民,哪有權力剝奪另一個普通公民生命的權力?

    不過,情況特殊在於,太監和宮女從來都是皇室的依附者,此時雖然大清江山已縮減為彈丸之地的紫禁城,但溥儀還是皇帝。他如果要將某個太監或宮女處死——不是名正言順地下旨處死,而是藉口某些過失而拷打,以致其死亡,雖然不合法,但估計也沒有人去追究他的責任。

    至於他要把某大臣處死,哪怕是找過失拷打致死,如果大臣的家屬向民國法院起訴,溥儀同樣難逃干係。只不過,可能會在處分時考慮他的特殊地位而予以從輕。

  • 3 # 巴山夜雨涮鍋

    從法律上說,溥儀退位後即使居住在紫禁城的時期,肯定沒有處死太監、宮女和他身邊大臣的權力了。

    1912年溥儀退位,清朝與國民政府簽署了優待條款,約定退位後的待遇。其中列舉幾條關鍵的:

    大皇帝贊成共和國之政體。大皇帝辭位之後,尊號不廢,共和國待君主之禮永遠相待。大皇帝辭位之後,遷居故宮外之新建居住之場所永居,照顧皇族之人員照常留用,不再新招太監,宮女。大皇帝辭位之後,其皇族原有之私產,由共和國特別保護。皇族對共和國之公權,私權與全民同等。皇族永免當兵納稅之義務。皇族生計過艱者,設法代籌生計。皇族尊重共和。皇族廢止共和國法律牴觸的一切行為。皇族賞賜只能用於家族,只能賜物。皇族機關不能對人民發告示,給處分。由共和國皇宮管理局辦理皇宮內的犯罪案件。

    由上面這些條款可以看出,清朝皇帝享受的優待,包括尊號不廢,以外國君主禮儀對待,這僅僅是指禮儀上的,不是指法律上真的有豁免權。民國政府保留的也僅僅是他們的私人財產,而不是保留他們內部的主奴關係。

    條款免除了皇族徵兵納稅的義務,但並沒有說他們可以逍遙法律之外,相反,皇帝和皇族都必須尊重共和,而且必須“廢止和共和國法律牴觸的一切行為”,這裡面顯然包括了隨便處死奴僕和臣下。

    條款中還專門說到,皇族機關(包括皇帝)不能對人民給處分,宮女太監當然屬於人民之列。同時,皇宮內的犯罪案件也必須由共和國的管理局來辦理。

    也就是說,如果溥儀敢以皇帝的名義公然處死他的宮女、太監或者臣下,就直接違反了“不能共和國牴觸的行為”“不能處分人民”的條款,屬於犯罪事件,將受到共和國政府相關部門的制裁。而且這樣在輿論上必將遭到一致譴責,世界各國也都不會站在他的一邊。

    當然,以上說的是公然處死。如果溥儀只是下令對犯了錯誤的太監宮女進行拷打致死,或者秘密處死後以其他原因報出去,那麼,只要內部人員不洩露,死者家屬不報官伸冤,民國政府還真不一定管。

  • 4 # 秦拾黎

    退位後,就已經失去了作為皇帝的身份以及皇帝能夠行駛的權力。即使他還住在紫禁城,他也不再是清朝的帝王了,當然沒有權力處死太監、宮女和大臣了。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父親能給予孩子的兩樣最珍貴的東西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