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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Alang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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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木本易
甲方不是租戶。甲方居住期間房子的一切費用由甲方負責。居住期滿,甲方須把不低於原房子質量和標準交返乙方。甲方居住期間對房屋的修繕改造須經乙方同意。否則交房前須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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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淑敏1955
看我分析的對不對呀?打個比方啊!甲方是開發商,乙方是買房者,乙方買了甲方的房子,乙方有居住權,但是產權還在甲方,每月還得付甲方房租,我住的房就是這樣的房,沒有產權,只有居住權,如果我的房屋漏了,或者破損了,找物業,他給修理,是不花費用的,因為我每月交房錢,如果水管壞了,燈壞了,那我就自己買料,他管修,收取報酬,我住在一層,下水道堵了,他給通不花一分錢,乙方的房屋漏了,找甲方修,當然是甲方修,修理乙方不掏費用,因為我交了房錢了,產權不在乙方手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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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95傳媒
不合法:
1.居住權不是租賃權,居住權是自己沒有房產權,使用他人房屋的權力。居住權分無償居住權和有償居住權。
2.一般租賃的房屋以租賃的形式,獲得有償居住權。無償居住權一般產生於曾經是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
3.無償居住權一般是無償使用,不產生經濟收益。所以無償使用方必須保持房屋的原貌,不得有損壞房屋的任何情況發生。並必須保持房屋的實際價值不受影響。居住權人在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房屋損壞,必須修復原狀,並愛護房屋。
4.有償居住權,租賃方在使用房屋的過程中,只要使用人沒有損壞的責任,一般應由房屋產權人負責維修。(但他也可以不維修,房子是他的那是他的事,由於不可預見的意外原因,雙方都可以終止租賃合同)
5.居住權必須由以下幾個方面獲得,否則無效。1.以租賃方式獲得,有償服務居住權。2.房產權人同意並受權居住,這種情況一般由產權人決定。3.法院判決書裁定居住權,這種居住權一般應用於曾經的家庭成員之間,這種情況一般是無償居住使用權。4.不管哪種居住權都有相應的時間和年限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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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泰山木32140178
有“ 甲方住在乙方房屋”為前提,我認為這個房子並不是甲方賣給乙方,在支付一定貨幣而對房屋只有居住權而無所有權,我認為甲乙雙方不是買賣而是租賃。只不過房租是一次性支付,租期可能沒有約定具體時間而已。
無論是買賣還是租賃,雙方應一個書面合同,內應有以下條款: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2、標的:標的是合同權利義務所指向的物件,標的是一切合同必須具備的主要條款;3、數量:合同雙方當事人應選擇共同接受的計量單位和計量方法,並允許規定合理的磅差和尾差;4、質量;5、價款或者報酬:價款是購買標的物所應支付的代價,報酬是獲得服務應當支付的代價,這兩項作為合同的主要條款應予以明確規定;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7、違約責任: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致損的賠償方法以及賠償範圍等;8、解決爭議的方法。無論這個不倫不類的合同是口頭還是書面,有費用數量,有約定只有居住權,也應該約定對房屋自然損壞和責任損壞的賠償,還有雙方合作開始到中止日期。
如果這個不倫為類的口頭和書面合同並沒有約定房屋到底歸誰維修,按一般常識我認為:既然房屋所有權歸乙方,甲方居住付出了費用,在房屋修繕上乙方就應該負主要責任,甲方負次要責任。主次的劃分是房頂漏雨、地牆面裂紋漏水、門窗主要結構破損、室內水電主管線為主體更換由乙方做為房主負責;牆面汙垢清潔、門窗的副件、玻璃、鎖具更換、水電的終端設施等維修為次,這由甲方做為房客負責。
合同約定很重要,口頭的約定在雙方具備誠信條件下可以,書面合同經過公證更可以。只要雙方願意,誰維修均不違法,任何不合情理的可能均有可能合理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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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無道理吧。甲方租住乙方的房子,就應該盡義務對乙方的房子進行維修保養。因為租賃期滿,甲方應該完整的將房屋按原狀歸還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