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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西邊的海平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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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個懂點法律的設計師
甲方的居住權是指甲方本人在此居住的權利。
居住權不是倉儲權更不是改作墓室權(存放棺材)。
乙方可以法院起訴,追究甲方的違約損失賠償責任,違約損失中還包括由於甲方違約改作棺材存放場所使用而導致該房產價值貶損的損失價值。
甲方不在此房內居住而去城裡租房居住,可以視作甲方自願放棄居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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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小微農律
有一種風俗,稱作善良風俗,民法典中規定為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作為民法的基本原則,其價值在於將社會主流道德倫理觀念引入法律適用,起到擴充法律淵源、彌補法律漏洞的作用。
悖俗行為可被法院認定為無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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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老楊
原則上來說,賣房賣的是所有權和居住權,甲方賣房就應該騰房讓地,全部撒出,甲方既然簽約保留乙房的居住權,如乙方置放些東西按理應是可以的,但放棺材讓人忌諱,告訴你,讓他放吧,棺材,棺材,升官發材,把這麼好的兆頭留給你,有何不樂兒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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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我評我說
不明題主要表達什麼問題,什麼甲方賣掉房子給乙方,又說甲方有居住權,表達不清,是甲方對賣掉的房子有居住權還是在他自己房子有居權,還放棺材,是要回答題主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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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四項全開
首先你這個大前提就不成立,換了你是乙,甲把房子賣給你,你把錢給甲,甲卻繼續住裡面,你願意麼?這樣的協議你會籤麼?除非這其中有什麼不法勾當,那麼不管是你脅迫他,還是他脅迫你,這個買賣都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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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正圓說法
不合法。這是一個假設命題,15年前不存在居住權一說。不過既然回覆就說道說道。
假設甲方居住權成立。按民法典366條規定,居住權是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369條規定,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因此居住權有前提:即滿足居住權本人即甲的生活居住需要。換言之,只有甲本人可以居住,而不是放棺材。
而且居住權設立還必須到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本例中僅憑甲、乙雙方的合同約定不算數,居住權並不成立。
因此本例中居住權未成立,即便成立甲也無權放棺材。所以說這問題是假設命題。你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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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煙雨斜陽5853693210
當然要拒絕棺材搬進正在居住的房屋內停放。不只是不雅觀,還會影響到正常人的生活,更會擾亂人的思維。
首先來說說棺材(壽器)是不是可以停放在正在居住的房子裡。棺材,雖然老家叫做“壽器”,都是擁有壽器的主人,到了一定的年紀以後才請木匠製作,請油漆工油漆上色。
在製作過程中,首先是要經祭祀儀式才能動工落斧,如同蓋房子一樣重視。
壽器製作完畢,必須停放在一個陰涼避雨偏僻的角落處,不能停放在居住的際屋裡。
畢竟壽器就是一件兇器,很多人見了都有些害怕,尤其是小孩見到會害怕,會受到驚嚇。
何況壽器停放的時間長不說,也佔位置。因此,在停放壽器時都會選擇一個不影響視覺,不影響生活,更不能影響出出進進的人的心情。
鑑於種種原因,壽器是不可以停放於居住的房屋內。
壽器這個物件,尤其是農村人是比較經常見到。雖然在農村經常看到壽器,也沒有見到過,在正在住居的房屋裡停放壽器。
壽器這個物件,屬陰有點寒涼。
一幅空壽器停放於大廳上,成何體統?
在農村,聽老人說,有些上了年紀的人由於長病不起,就會擇日請木匠製作壽器,就是沖喜,讓病人快點健康起來。
人生七十古來稀,歲數大了,也會為自己製作壽器。壽終正寢,也是一種美和一種文化傳承。
把壽器若停放於正在居住的房屋大廳之上,是不尊重生活習俗,更不尊重來來往往的客人。根據房屋的設計,只有大門才可以把壽器搬進搬出。至於耳門是沒有這麼大的空間,把壽器搬進去。因此,壽器就是停放於大廳之上。
沒有死人,竟然把壽器停放在大廳之上,這是何居心?這不是明擺著和居住的人過不去嗎?
因此,於情於理,壽器都不應該停放在正在居住的房屋裡,尤其是不能停放於大廳之中。
當然,也從來就沒有見到過,有人會把壽器停放於大廳之上。即便是,舊房屋空房屋,也沒有人會把壽器搬進去停放。說句難聽的話,只有死了人才把棺材搬入大廳裝屍悼念。
話歸正題。鑑於你們雙方的協議,證明甲乙雙方的關係應該是不錯的,或者是親戚關係。
房屋是用來居住的,不是用來堆放雜物的。現在甲方只有居住權,因此乙方可以拒絕甲方這種形為。
也可以說,你們的買賣是一份特殊的合同(協議),或者說是有某種感情人情在裡面,才會有這種房子賣了還能正常居住在此。
也可以斷言,能備壽器的地方,肯定是偏遠的農村。既然是農村,就會有很多的閒置地以及簡易毛房<廠房>(比如之前堆放雜物的小房子,也更應該懂得壽器這物件的停放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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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甲方居住期間是有這個權力的。乙方也不必太糾結了,橫死的人住宅才是凶宅。自古以來誰家不死人?再說棺材這個東西在民間稱為“壽材”,是不影響別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