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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後參加繼續教育的規定如下:

    1、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應當自取得資格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並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不得少於24學分。取得的學分,均在當年度有效,不得結轉下年度。

    2、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主要包括會計理論、政策法規、業務知識、技能訓練和職業道德等。

    3、會計人員可以自願選擇參加本辦法規定的繼續教育形式。《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列舉了繼續教育的多種形式及各種形式下摺合學分的計算方法。如: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公佈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組織的會計脫產培訓、遠端網路化會計培訓;參加中國註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培訓;參加會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註冊稅務師考試;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會計類專科以上學位學歷教育;參加省級以上財政部門、中央主管單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組織或其認可的會計類知識大賽;……等等。

    4、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實行登記制度。會計人員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可以透過以下兩種途徑:

    (1)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經考試或考核合格後,應當在3個月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相關證明材料向所屬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2)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根據公佈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或會計人員所在單位報送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資訊,為會計人員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5、對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或者參加繼續教育未取得規定學分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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