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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說法]不應有恨(2009.5.19)

    案件事實概述:

    湖南長沙40歲的羅女士與其哥哥(沒有血緣關係)均為其父王海泉的養子養女,因為想要與其哥哥分割已故父親遺留的一套房子而產生糾紛。羅女士的哥哥以羅女士的戶口不在房屋所在地、兄妹倆一個姓羅一個姓王、羅女士沒有贍養父親為由,阻止羅女士繼承遺產。羅女士對不贍養老人一事予以否認。2008年10月,房屋將拆遷,羅女士的哥哥在未通知羅女士的情況下擅自與拆遷辦簽訂了房屋拆遷補償協議,並獲取補償費86萬元。

    案例分析:

    本案牽扯到了很多法律關係。

    1、房子屬於老人留下的遺產。所謂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房屋是羅女士之父的個人合法財產,在老人死亡後遺留下來,屬於老人的遺產。

    2、養子女的繼承權問題。羅女士及其哥哥均為老人的養子女,其繼承權成為本案關鍵。根據中國《繼承法》規定,繼承權具有一定順序,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的繼承人是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其中第一順序繼承人中的子女既包括親生子女,也包括養子女。因此,收養關係成立,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成立,養子女具有繼承權。

    在本案中,羅女士的姓名與養父不一致,戶口不在長沙市,基於姓名與戶口並不是收養關係成立的要件,因此不影響收養關係的成立,繼而不影響其繼承權。

    3、處理方法:在本案中,房屋的繼承因老人沒有遺囑,應先由子女協商劃分,協商不成,應由法院判決。判決標準:原則上應均分,但也要考慮一些因素,如在本案中對老人贍養的因素,對父母贍養義務負擔多的一方應多分。 最後具體的處理要看法院對事實的認定,但有一點可以肯定的是,羅女士的哥哥無權獨享房屋拆遷補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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