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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天山上的小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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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盈科鄭州律師
根據你提出的問題展開來回答:
以公司為結構主體的權利義務個體分為三種,公司又叫法人單位,法定代表人,股東。
公司作為主體不會隨著法定代表人,股東的變更而改變,只會透過登出和破產而主體消滅。
法定代表人可以依法變更,因為法定代表人的職責是依法以公司章程代表公司行使職權,所以變更後新人依法履職老人只對履職期間的違約違規違法行為負責。
公司股東依法可以轉讓變更,股東依法享有股東權益,附有出資真實的義務,只要股東依法依規依約完全履行了義務,法定代表人股東的變更不會引起新老股東責任的加重承擔,只有因股東沒有完全履行職責去轉讓股份才會出現責任混亂的情況,這時轉讓過程中雙方可以約定,這種約定對雙方有效,但是一般不能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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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樂樂餅乾
老法人必須承擔,新法人和股東有可能承擔。
首先,根據最高法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企業法定代表人借錢主要用於企業經營的,法定代表人和企業承擔連帶責任。“連帶責任”就是說,法定代表人和企業同時承擔債務責任,一方沒錢,另一方就承擔全部責任。所以老法人必須承擔當年的責任。
其次,實際控制人賣出公司固定資產,是否明知公司負債累累,有意逃避債務,同時將利益收入囊中?如果是的話,法院將“揭開公司面紗”,穿透到實際控制人繼續追查。
最後,新的法定代表人如果也參與了或者間接從該筆債務中受益,那就逃不掉。如果是無辜接手了爛攤子,沒有證據證明其從先前的債務糾紛中獲益,那法律上說,他只是公司的員工而已。無論是公司的債務,還是原來法人的債務,都安不到員工頭上。
另外,你說借款書面證據缺失問題,其實你有銀行轉賬記錄已經比較充分了,雖然不足以構成完整證據鏈條,但這類民間借貸法院一貫是結合商業習慣,推定當時事實,綜合考慮。既然叫債務糾紛,那證據不完備就是司空見慣的,法院的正義職責也在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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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茶亭浪子
首先,你要理清幾個概念。
法人代表、公司和股東是法律概念,它們是由國家法律直接描述和規定,享有一定權利和承擔一定義務。所以我們到法院起訴時只能起訴哪家公司,而不是起訴哪個法人。
公司是法人,它在註冊時會選定一個法人代表。但並不僅只有公司有法人代表,國家機關也有自己的法人代表,比如公安局的局長通常就是公安局的法人代表。
公司由股東組成,股東出資金、資產或者智慧財產權成立公司,再選出董事成立董事會代表股東行使權力。(有些小公司可能沒有董事會,只成立股東會)
董事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他們還會選出經理和法人代表等行政機構,代表公司對外行使業務。
我們通常也認為,公司和法人代表是個對外概念,而股東、董事會是個對內概念。
所以我們在尋找公司法人的責任時,只能直接起訴某某公司,而不能直接起訴某某股東或者董事會。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只以公司財產承擔責任,超出公司財產範圍,也不能殃及股東的個人財產。
合夥企業的股東則不同,他要承擔無限責任,企業財產不夠賠付,還要追究股東個人財產。
依據《公司法》,公司存續有公司註冊到期自動終止,還有破產、被兼併、以及公司壯大分立等存續形式。
題主所說的新老法人不知是個什麼狀態形式,但不管以何種形式存續,都會有正規的法律檔案,規定新老法人的權利和義務,有權利則必有義務。這些檔案你可以到註冊機關查詢,沒有這些法律檔案,新法人是不能成立的。
當然,法律檔案也不可能面面俱到,也會有疏漏或者模糊之處,如果老法人已經終止存在,你可以起訴新法人,如果新老法人並存,你可以把他們一起告上法庭。
關於固定資產變賣,如果入了公司帳,你起訴公司就行,要是資不抵債,那就只能聯合債權人要求公司破產清算,自認倒黴了。
如果他入了個人賬戶,那他就麻煩了,他這是侵佔公司財產,是要負刑事責任,要坐牢的。
關於你的資金性質,法律要求是誰主張誰舉證,這就是你法庭上要努力乾的事情。通常一個資金流入必然有個對價回報,如果你能證明他們沒有給你相關對價,那他就存在不當得利的情形。
我不是律師,只是讀書時學的是法律。專業的問題還是找專業的人,只要錢到位了,白的黑的手段他們都會上。資金流轉是很麻煩的一件事,你個人是很難取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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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律界諸葛
您所指的法人應該是法定代表人,在法律意義上,公司未獨立法人主體,獨立承擔責任。
無論誰擔任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簽署的借款協議是有效的,且裝置款通常是公司經營使用,應由公司承擔。
律師你好,老法人期間借的裝置款項沒有清還(當時打到公司賬戶,沒有任何協議,只有銀行轉賬記錄和公司收據)現在公司無力償還,固定資產已被實際控制人變賣。這個是由老法人承擔還是新法人承擔?還是股東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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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做法,在更換法人代表生效前得對公司由獨立的審計師事務所進行獨立審計,債權債務資產負債得有全面公正的書面報告,由新舊法人代表簽字確認方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