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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江水濤濤8851

    回答:不建議強制性實習。

    1.無論是民辦專科學校,還是公辦專科學校,學生學習到一定階段時,都需要實習,透過實習,把理論知識運用到實踐中,才能變成真正意義上的知識。

    2.學生實習時,以學校為單位是可以的,同學間相互照應,學生人身安全、生活料理、實習困難、實習工資等,都能得到及時解決。

    3.學生實習,無論採取什麼形式,都應以學生自願為前提,否則,學校的實習說得再好聽,給學生的觀感是“此地無銀三百兩”,是學校在消費學生的實習。

    4.以不參加學校實習為藉口,不發給學生畢業證,更是不可取的。因為,學生的畢業證,是受法律保護的,沒特殊情況,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發學生的畢業證。否則,將受到學生的起訴。

    總之,學生實習,採取何種形式都應該鼓勵,實習形式不同,不能與畢業證掛鉤。

  • 2 # 顧雲孫

    對於民辦專科學校強制要求學生進行跟學校去實習,不實習即不發畢業證書?

    當然對於民辦專科學校即是以專業技術為主的一所學校。至於對專業技術的學習,還是要有理論與實踐相接合的原則,尤其是面對大三的後半學期急需學生到相關的企業進行實踐,這樣才能為把在學校所學到的理論知識再透過自己的實踐,從而運用及發揮出來。

    哪麼對於怎麼樣讓學校進行有組織的要求學生到哪些企業進行對接實踐呢?然而國家教委及人力資源部都相應提出一定的要求,即由學校統一安排,學生家長自己聯絡的原則,按照學生所學專業進行對口實習,參於畢業前的培訓,使得學生從德志體美行中起映生活,但是由於民辦專科學校,確為了本學校的私利,進行所謂的強制要求學生到不應該去的地方進行實習,如,按排危險性及高的企業,還有有毒物質的化工企業,更有不是學生去的KTⅤ當所謂的服務生,陪酒郎,如果學生不去並進行威脅,或者恐嚇不給發放畢業證書。誅如此類的事情,然而絕大多數即發生在民辦專科學校。

    對於這樣問題,哪麼對於學生及學生家長有權合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尤其是面對學校的錯誤行為,可以拒絕,並可以用書面材料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舉報,同樣可以向人力資源部門反映情況,希望當地政府採取行政幹憂。必要時對民辦專科學校發出通知,要求立即停止強制性的手段!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 3 # 陶遠明

    民辦學校以畢業證為要挾,強制性要求學生實習,是不合理的,可以透過各種渠道反映情況。

    一是向政府機構反映,例如,省級和市級政府機構,由它們出面都私立學校進行整頓。二是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門(省教育廳、國家教育部)反映,由教育主管部門出面解決。三是向媒體反映,例如,電視臺、電臺、報紙、網路媒體等。透過輿論監督,促使私立學校改變政策。

    民辦學校以畢業證為要挾,強制性要求學生實習,錯誤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這些民辦學校辦學方向不端正。

    在《教育法》早期版本中,曾經明確規定教育的公益性質。即舉辦教育活動不得以盈利為目的。但是,自從私立學校大規模發展以來,《教育法》幾經修改,把該條款進行了修改,變成了以國家財政撥款和捐贈為主的學校不得以盈利為目的。等於直接承認了私人學校的盈利合理性。

    現在一些私立學校基本上把辦學作為經營活動,而學生也成為民辦大學盈利的資源。有媒體報道 ,學生強制性被學校送進工廠,充當廉價勞動力,尤其是類似富士康那樣的工廠,不但勞動強度大,而且工資低。即便如此,學校還會從學生身上按人數抽取提成。從學生當成賺錢工具。

    第二、這些民辦學校的所謂實習與大學教學相脫節。

    大學安排學生實習是教學的重要環節,主要目的是為了讓學生完成從理論到實踐工作能力的轉化,為畢業以後的就業做好準備 ,所以,不管學校組織的實習,還是個人尋找單位的實習,都應該專業對口。

    但是,一些私立學校安排的實習,不管是否專業對口,一律把學生送進電子廠,或者勞動密集型企業,確實與教學無關,而與利益有關了。

    第三、私立學校以畢業證相要挾,強制學生實習,是不合法的。

    眾所周知,畢業證雖然由私立學校發放,但是由國家主管部門稽核批准的。如果學生都拒絕實習,私立學校都不給學生髮畢業證,國家肯定會取消私立學校的辦學資格。

    國家對畢業證的發放有規範的管理制度,私立學校老闆如果為了經營利潤扣發學生畢業證,顯然不符合國家的管理制度。

    在《中國教育報》上我曾經讀過一篇”資本角逐下的高等教育“的文章。文章對資本的貪婪進行了抨擊。

    古人云,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如果民辦資本的任性和貪婪無節制發展下去,即便國家不採取整頓措施,以後招生也會越來越困難。

    教育本來就是公益性的。背離這一方向,傷害的是不僅是學生,還有社會方方面面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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