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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9年美國與加拿大簽訂了“美加自由貿易協定”,1994年美國、加拿大和墨西哥共同成立“北美自由貿易區”。美國、加拿大和墨西哥透過經濟聯盟,開展了廣泛的經濟合作,促進了北美經濟一體化。北美自由貿易區的建立,加拿大和墨西哥成為美國油氣主要供應國,改善了美國能源供應安全狀況。

    一、北美自由貿易區的由來

    1.美加自由貿易區

    美加自由貿易區是根據1988年2月美國和加拿大政府簽署的“美加自由貿易協定”建立的,於1989年1月1日正式生效。協定的內容涉及關稅減免、減少非關稅壁壘、原產地規則、能源、傾銷與補貼、金融、投資、智慧財產權、糾紛的解決等。協定的核心內容是從1989年起到1998年10年內,逐步削減雙邊貿易的全部關稅。但從自由貿易區第三國進口的商品,雙方仍適用各自的現行關稅。

    2.北美自由貿易區

    美加自由貿易區建立後,對兩國的貿易起到了很大的促進作用,於是兩國政府希望將墨西哥納入自由貿易區內。因為墨西哥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產品結構與美加兩國有互補性,墨西哥還有豐富的石油資源,可以出口到美加兩國。墨西哥也需要美加兩國的投資以促進本國經濟的發展。三國政府經過一年零兩個月的談判,於1992年8月12日簽訂了“北美自由貿易協定”,宣佈成立北美自由貿易區。該協定經三國議會批准,自1994年1月1日起生效,北美自由貿易區宣告成立。

    “北美自由貿易協定”是在“美加自由貿易協定”的基礎上制定的,主要內容是:三國將在15年內分階段逐步取消9000多種商品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取消進口配額和進口許可證;開放墨西哥的電訊、金融和保險業,允許美國和加拿大商人進入競爭和投資,包括建立獨資子公司,三國同意對北美地區的金融公司給予國民待遇;為防止自由貿易區外第三國利用自由貿易區逃避關稅,三國達成了更嚴格的原產地規則;保護智慧財產權的規定等等。其中有關能源和石油化工的具體規定是:自由貿易區內允許私人擁有和經營發電廠;允許立即在大多數石油化工部門中進行貿易和投資;允許美國廠商直接同墨西哥天然氣和電力賣主進行談判,並同墨國有石油公司或國有電力公司簽訂合同。

    北美自由貿易區是在發達國家之間以及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組成的區域經濟合作組織。建立後,擁有約3.6億多人口,是世界上最大的自由貿易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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