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中規定了行政處罰沒收的財物處理方式,要根據財物的不同性質,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
公安機關對收繳和追繳的財物,經原決定機關負責人批准,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 屬於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財物,應當及時返還;
(二) 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變賣或者拍賣後,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三)違禁品、沒有價值的物品,或者價值輕微,無法變賣或者拍賣的物品,統一登記造冊後予以銷燬;
(四)對無法變賣或者拍賣的危險物品,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管部門組織銷燬或者交有關廠家回收。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擴大查封、扣押、凍結範圍的;
(二)使用或者損毀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四)在凍結存款、匯款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凍結的。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中規定了行政處罰沒收的財物處理方式,要根據財物的不同性質,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
公安機關對收繳和追繳的財物,經原決定機關負責人批准,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 屬於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財物,應當及時返還;
(二) 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變賣或者拍賣後,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三)違禁品、沒有價值的物品,或者價值輕微,無法變賣或者拍賣的物品,統一登記造冊後予以銷燬;
(四)對無法變賣或者拍賣的危險物品,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管部門組織銷燬或者交有關廠家回收。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擴大查封、扣押、凍結範圍的;
(二)使用或者損毀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四)在凍結存款、匯款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凍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