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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萃採園

    自稱“淮右布衣”、“起自寒微”的明太祖朱元璋,以元代滅亡為鑑,十分注意總結歷代的統治經驗,對封建法律制度的建設非常重視。他總結元朝失敗的原因,在於“朝廷闇弱,威福下移”,因而綱紀廢弛,官吏放縱,激化階級矛盾,更激發了農民大起義。所以朱元璋極力主張“立國之初,當先正綱紀”,用重典懲治“奸頑”,使大權歸於朝廷,用法律手段來維護極端君主專制的中央集權制度。所以明朝建立以後,在立法上確立“刑亂國用重典”的指導思想。

    (一)重典治國,明確重刑主義

    正由於以朱元璋為首的明初統治者立法的指導思想,主要是“刑亂國用重典”,所以在編制大明律時,朱元璋雖然表示同意丞相李善長等人的建議“今制宜遵唐舊”,但實際上是用重刑思想來指導他們的立法工作。《明史·刑法志》說:“‘始,太祖懲元縱馳之後,刑用重典。’”在重刑思想指導下制定的大明律,其所規定的刑罰在許多地方都比唐律要嚴刻得多,而且在實踐中還經常“法外用刑”,造成了人人自危的恐怖氣氛。明時大臣常因小過而招致殺身之禍,結果弄得“時京宮每旦入朝,必與妻子訣,及幕無事,則相慶以為又活一日”。朱元璋對封建統治集團內部用刑尚如此嚴厲,其對人民鎮壓的殘酷,就可想而知了。 明初的統治者為什麼要採用重刑思想呢?明太祖在《大明律序》中說:“出五刑酷法以治之,欲民畏而不論”,統治者企圖用恐怖屠殺來鎮壓人民的反抗,以維護地主階級的統治。明太祖晚年曾為其重刑原則進行辯護,認為明初採用重刑是一時的權宜之計,是治亂世不得不採取的措施,而非永久性的原則,如治平世,刑罰自然應當輕緩。實際上,明太祖的重刑思想在明朝的立法和司法活動中是貫徹始終的。大明律制定以後,各朝皇帝根據階級鬥爭的需要採用頒發皇帝詔令的辦法作過某些變通,但基本原則與精神實質並無更改。

    (二)“明禮以導民”,強調禮義教化的作用

    明初雖然採用重典來鎮壓被壓迫者的反抗,但並不放棄禮義教化的欺騙手段。在頒佈大明律時,朱元璋明確指出“仿古為治,明禮以導民,定律以繩頑”。這就是說,對一般人民用儒家的禮義來教化,使之放棄反抗鬥爭,自覺地遵守封建社會秩序。對不聽教化而決意反抗的“頑民”,則用法律強制手段來鎮壓,以消除對封建政權的威脅。統治者認識到專用刑罰只能取得一時的社會穩定,教化才能達到長治永安。為體現這一思想,《大明律》卷首增列“八禮圖”和“五刑圖”,律文中規定了“存留養親”、“同居相隱”等體現禮法結合原則的內容。

    基於上述認識,明初統治者根據階級鬥爭的發展,巧妙地運用禮義與刑罰這兩個統治工具,把教化與鎮壓結合起來。具體到法律規定上,則表現為:明律一方面加重了對直接觸犯封建統治行為的鎮壓,另一方面減輕了對非直接觸犯封建統治行為的刑罰。例如,聞父母喪匿不舉哀,唐律流二千里,明律減為杖六十,徒一年。大明律的“輕其所輕,重其所重”的辦法,自然是以封建統治階級的階級利益為轉移的,這表明了封建統治與刑事鎮壓經驗的充分積累。

  • 2 # 歷史的多巴胺

    明朝是典型的小農型封建帝國。他的立國思想可以體現在這幾個方面。

    農業方面:明朝初期,實行輕徭薄賦政策,朱元璋多次下令讓流民回鄉務農,只要是荒地,誰開荒歸誰,而且免除賦稅和徭役三年之久,這還不算,朱元璋還給江南,糧食主產區的百姓,提供開荒的資金、稻種、耕牛、甚至務農裝置,這讓農業生產在短期內得到極大的發展。百姓開荒是一方面,另外方面還得讓軍隊開荒,也就是“軍屯”,軍屯規模一度達到全國耕地的10%,效果非常顯著。為了讓農業生產不受到天災的影響,朱元璋對水利工程也十分上心,要求各級政府必須加大水利工程建設步伐,幫助老百姓抵禦可能出現的天災,保證農業生產。

    所以在農業方面,明朝走的是農業立國。

    人口制度:明朝玩起了計劃經濟,朱元璋把所有的人都按職業分類,編成不同的戶籍,如農戶、軍戶、匠籍等,還不準自由選擇職業,必須每代都幹一樣的工作,這極大地束縛了人口的流動。雖然朱元璋的目的是為了讓所有人的工作都能得到保障,但是恰恰適得其反。

  • 3 # 歷史小知

    明朝的立國思想依然是外儒內法

    明朝的立國思想還是沒能跳脫封建王朝思維,其立國的思想依舊是延續的是漢朝誕生不斷髮展的外儒內法思想。

    即表面上推崇儒家思想,但在實際操作上依賴法家的思想,以儒法結合、儒法互濟共治天下。

    也即重仁政,以倫理勸導實施統治。講法制,以嚴厲的刑罰管束臣民。

    外儒內法在明初的具體表現

    明朝立國之初,

    大興文教,再興科舉,輕徭薄賦,勸課農桑,即儒家的仁政,以民為本思想。

    編制明律,打擊貪官,剷除異己,大興誥獄,即法家重典治國,皇權至上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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