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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沒有買社保公積金之類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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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熊貓寶寶090611

    有沒有合同?如果有可以向老闆提出些補償。如果對方一毛不拔就去起訴,立案後申請財產保全。 如果沒有合同,就儘快搜尋憑證(不僅限於工資條,錄影,錄音,工作任務單等等)

  • 2 # 暖心人社

    12年工齡辭職後,正常來講是沒有補償的。因為,我們所說的辭職,一般都是主動辭職。

    個人主動辭職,沒有經濟補償金,沒有失業金。

    但是,如果滿足一些特定情況,個人主動辭職也可以索要經濟補償金,領取失業金。

    特殊情形就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有關情形。

    具體情況包括六大類:

    第一,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沒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就會提升工人的身體健康和安全,這明顯不合道理。所以這種情況下,辭職是沒有問題的,而且企業也要按照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二,沒有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及時做支付工資,勞動者也要生存,這是影響職工生存根本的事情,絕對不得兒戲,因此這種情況下辭職也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社會保險包含了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等五項待遇,涵蓋了職工的各種保障生活方方面面,如果沒有,也會對職工造成很大不便。簡單的看病買藥就是問題。所以職工申請解除勞動合同,也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侵害勞動者權益的。

    這一項最有道理,用人單位不是天王老子,自己制定的規章制度想幹啥就幹啥。請假一天扣兩天工資什麼道理?國家只規定請事假不提供勞動,應該不支付工資。哪兒有倒扣的道理?只要用人單位真的扣了,勞動者蒐集好證據之後,立即辭職,並索要經濟補償金。勞動部門是堅決支援的。而且剋扣的工資一定要還回來,還要加付25%的經濟補償金。

    第五,透過欺詐、脅迫手段,趁人之危,讓職工簽訂勞動合同,違反職工本人真實意思的表達。這種情況,辭職不給經濟補償金就沒有道理了。

    第六,其他情況。大家很少遇到。

    第七,用人單位用暴力、威脅,非法限制職工自由脅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害勞動者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走人,並現場解除勞動合同,之後用人單位還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的安全是第一位的,這是法律最根本的本質。

    所以,如果是12年辭職,我們單位沒有繳納保險的話,我們可以每在單位工作滿一年,索要一個月應發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另外,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交社保,當然個人部分也由個人承擔。用人單位可以從經濟補償金中扣除職工本人應該承擔的部分,但是滯納金必須有用人單位承擔。

    職工這樣辭職也可以領取失業金的,所以這部分待遇也不要忘記了。

  • 3 # 幫兄愛唱歌

    你這個問題,實際上沒有問到重點。重點是12年公司沒有為你們繳納社保才是根本。說明你們公司部分員工,法制意識不強,不然怎麼會出現這種錯誤。

    說到經濟補償,你主張的理由不充分,不屬於法律規定需要補償的範疇。勞動法等法規規定的補償行為,是指因非本人意願而離開公司的行為。辭職,一般是指自己主動向公司遞交辭職信或是口頭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的情形,而這種情形是符合本人意願的。所以一般沒有補償,除非公司老闆出於人道精神,主動給你補償,否則是不能主張公司給予經濟補償的。

    但是因為公司沒有給員工購買“五險一金”等社保事項,是引發員工不滿主動辭職的動因,從這個意義上說,要求給予經濟補償是有一定道理的,也應當屬於非本人意願。辭職前可以要求公司為自己補繳12年的社保,如果不能補繳的,可以要求公司給予經濟賠償,這是非常合理的,注意,我說的是“賠償“”而不是“補償”,這是有根本區別的。

    12年,在自己人生的道路上是非常珍貴的一段美好的歲月,但是12年沒有為員工購買社保,這個損失無疑是非常巨大的,不但讓自己今後繳費工齡少了12年,還要影響自己退休後的退休金大幅度減少,這種時間和金錢的損失是無法用金錢來補償的,必須要勇敢的站出來維權。

    具體維權的路徑提幾點建議供你們參考。

    第一,申請法律援助。向司法部門申請法律援助律師,透過合法途徑維權;

    第二,收集證據。比如勞動合同、工資發放記錄(這個銀行可以查驗的)、考勤記錄、為公司寫過的檔案資料或是其他能體現為公司做事的資料、圖片、影象等;

    第三,向相關部門投訴。按社保法要求,從員工入職三十天內,公司就應當為員工辦理社保繳費手續,進行社保登記。社保部門作為經辦部門和監管部門,有權要求企業為員工補繳。

    第四,提起勞動仲裁、訴訟等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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