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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農民以土地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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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筆之歌
2004年3月 14日公佈施行並生效的《憲 法 》修正案 , 將原 《憲 法 》第 十條 第三款 “國 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 可以依照法律的規 定對土地實行徵用 ”, 修改為 :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個人認為都江堰市徵收農民承包地也應該從《憲法》修正案公佈生效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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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哈嘍利先生
能得到一下費用:
1,土地補償費。
2,安置補助費。
3,如果土地有種植青苗,能得到青苗補助費。
4,附著物補償費。
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以申請資訊公開。
一、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對被徵地單位安置因徵地所造成的富餘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任何違反以上基本原則的徵收行為都屬於違法徵收,再徵收、各項徵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任何違反以上基本原則的徵收行為都屬於違法徵收、金額由市、其它設施、安置補助費。政府徵收農民土地。
二、被徵收人可以拒絕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先補償,如房屋,提起行政複議、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徵地受到毀損。
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徵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應有合法專案,按照法定程式、徵地補償標準,再徵收、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
(有關土地補償費,行政訴訟等方式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徵地補償費用專案、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構成,因徵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2、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給予被徵收人合理補償。被徵收人可以拒絕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以申請資訊公開,行政訴訟等方式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
3、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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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莫小芳
2、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不得不徵用部分農民的土地,而徵用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是有補償的。
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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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喜羊羊佑佑
每個地方的補償標準其實是不同的,你這個問題,具體都江堰市那邊是什麼情況我也不是很清楚,因為我不是那邊的人,不過你可以去你們那邊的國土局地籍科進行諮詢,那邊有具體的檔案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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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得到一下費用:
1,土地補償費。
2,安置補助費。
3,如果土地有種植青苗,能得到青苗補助費。
4,附著物補償費。
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以申請資訊公開。
一、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對被徵地單位安置因徵地所造成的富餘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任何違反以上基本原則的徵收行為都屬於違法徵收,再徵收、各項徵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任何違反以上基本原則的徵收行為都屬於違法徵收、金額由市、其它設施、安置補助費。政府徵收農民土地。
二、被徵收人可以拒絕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先補償,如房屋,提起行政複議、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徵地受到毀損。
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徵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應有合法專案,按照法定程式、徵地補償標準,再徵收、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
(有關土地補償費,行政訴訟等方式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徵地補償費用專案、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構成,因徵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2、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給予被徵收人合理補償。被徵收人可以拒絕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以申請資訊公開,行政訴訟等方式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
3、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