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在為存款人辦理銀行結算賬戶開立、撤銷和變更以及銀行結算賬戶使用中的責任和義務主要包括:應對存款人開戶申請書填寫的事項和證明檔案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進行認真審查;對單位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申請開立的專用存款賬戶應及時報經華人民銀行核准,並根據華人民銀行的核準向存款人核發開戶登記證;開立或撤銷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應在存款人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上予以登記、簽章,並將開立的以上三類賬戶及時通知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為存款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應與存款人簽訂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按照《辦法》規定對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款項的支付進行監督;按照《辦法》規定和現金管理規定,監督現金的支付;建立存款人預留簽章卡片,並將簽章式樣和開戶的相關證明檔案的原件或影印件留存歸檔;按照《辦法》規定辦理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手續,並向華人民銀行報送相關資料;應建立開銷戶登記制度和銀行賬戶管理檔案,並按規定進行管理;依法為存款人的銀行結算賬戶資訊保密。不得違反《辦法》規定為存款人多頭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明知或應知是單位的資金,不得為存款人以自然人名稱開立賬戶儲存;不得為儲蓄賬戶辦理轉賬結算;不得違反《辦法》規定為存款人支付現金或辦理現金存入。 根據《行政處罰法》、《商業銀行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法》以專門的條款對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使用、變更或撤銷中的違規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明確了其應承擔的經濟責任、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主要包括: (一)銀行存在違反《辦法》規定為存款人多頭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對明知或應知是單位資金,允許以自然人名稱開立賬戶儲存的,對其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銀行直接負責的高階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華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對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核準、責令該銀行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使用、變更或撤銷中,提供虛假開戶申請資料欺騙華人民銀行核准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的;開立或撤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未在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上予以登記、簽章或通知相關開戶銀行的;違規辦理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轉賬結算的;為儲蓄賬戶辦理轉賬結算的;違反規定為存款人支付現金或辦理現金存入的;超過期限或未向華人民銀行報送賬戶開立、變更、撤銷等資料的,對其給予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銀行直接負責的高階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華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對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核準;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銀行在為存款人辦理銀行結算賬戶開立、撤銷和變更以及銀行結算賬戶使用中的責任和義務主要包括:應對存款人開戶申請書填寫的事項和證明檔案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進行認真審查;對單位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申請開立的專用存款賬戶應及時報經華人民銀行核准,並根據華人民銀行的核準向存款人核發開戶登記證;開立或撤銷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應在存款人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上予以登記、簽章,並將開立的以上三類賬戶及時通知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為存款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應與存款人簽訂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按照《辦法》規定對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款項的支付進行監督;按照《辦法》規定和現金管理規定,監督現金的支付;建立存款人預留簽章卡片,並將簽章式樣和開戶的相關證明檔案的原件或影印件留存歸檔;按照《辦法》規定辦理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手續,並向華人民銀行報送相關資料;應建立開銷戶登記制度和銀行賬戶管理檔案,並按規定進行管理;依法為存款人的銀行結算賬戶資訊保密。不得違反《辦法》規定為存款人多頭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明知或應知是單位的資金,不得為存款人以自然人名稱開立賬戶儲存;不得為儲蓄賬戶辦理轉賬結算;不得違反《辦法》規定為存款人支付現金或辦理現金存入。 根據《行政處罰法》、《商業銀行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法》以專門的條款對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使用、變更或撤銷中的違規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明確了其應承擔的經濟責任、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主要包括: (一)銀行存在違反《辦法》規定為存款人多頭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對明知或應知是單位資金,允許以自然人名稱開立賬戶儲存的,對其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銀行直接負責的高階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華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對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核準、責令該銀行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使用、變更或撤銷中,提供虛假開戶申請資料欺騙華人民銀行核准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的;開立或撤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未在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上予以登記、簽章或通知相關開戶銀行的;違規辦理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轉賬結算的;為儲蓄賬戶辦理轉賬結算的;違反規定為存款人支付現金或辦理現金存入的;超過期限或未向華人民銀行報送賬戶開立、變更、撤銷等資料的,對其給予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銀行直接負責的高階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華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對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核準;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