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暫時不開,不可以報停一年,最多隻能報停四個月。 車輛因故停駛,應於當月月前向車籍地徵稽機構提出車輛停駛的申請,徵稽機構經審查對符合報停條件的收存行車執照和牌照後,辦理停駛(報停)手續,從次月起停繳養路費。 對報停車輛,經徵、繳雙方視其停放條件和情況確定停放地點後,不得隨意變動。因故確需變動的,應向當地徵稽機構申報。根據車輛完好程度和實際使用情況,對車輛累計報停時間實行以下限制: 1、營業性客車(含小型客車),出租、旅遊汽車,年累計報停時間不得超過兩個月,營業性貨車不超過三個月; 2、非營業性客、貨車輛,年累計報停不得超過四個月; 3、受季節限制的生產作業單位的車輛以及汽車拖帶的掛車、不能載貨的特種車,年累計報停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上述報停車輛超出規定報停期限的一律照章計徵養路費。報停後重新啟用的車輛,上半月啟用的按當月應徵費額標準計徵,下半月啟用的按當月應徵費額標準二分之一計徵。當月報停當月內啟用復駛的車輛,仍按當月應徵費額標準全額計徵。報停車輛因定期檢驗需要領取牌證檢驗合格後仍繼續報停的,可按旬計徵養路費。 辦理程式 : 1、車主提交報停材料。 2、前臺稽核車輛報停資格。 3、結清養路費,開具“車輛異動通知單”。 4、車主稽核簽字並領取“車輛異動通知單”。 5、辦理機構:車籍所在地公路站。
汽車暫時不開,不可以報停一年,最多隻能報停四個月。 車輛因故停駛,應於當月月前向車籍地徵稽機構提出車輛停駛的申請,徵稽機構經審查對符合報停條件的收存行車執照和牌照後,辦理停駛(報停)手續,從次月起停繳養路費。 對報停車輛,經徵、繳雙方視其停放條件和情況確定停放地點後,不得隨意變動。因故確需變動的,應向當地徵稽機構申報。根據車輛完好程度和實際使用情況,對車輛累計報停時間實行以下限制: 1、營業性客車(含小型客車),出租、旅遊汽車,年累計報停時間不得超過兩個月,營業性貨車不超過三個月; 2、非營業性客、貨車輛,年累計報停不得超過四個月; 3、受季節限制的生產作業單位的車輛以及汽車拖帶的掛車、不能載貨的特種車,年累計報停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上述報停車輛超出規定報停期限的一律照章計徵養路費。報停後重新啟用的車輛,上半月啟用的按當月應徵費額標準計徵,下半月啟用的按當月應徵費額標準二分之一計徵。當月報停當月內啟用復駛的車輛,仍按當月應徵費額標準全額計徵。報停車輛因定期檢驗需要領取牌證檢驗合格後仍繼續報停的,可按旬計徵養路費。 辦理程式 : 1、車主提交報停材料。 2、前臺稽核車輛報停資格。 3、結清養路費,開具“車輛異動通知單”。 4、車主稽核簽字並領取“車輛異動通知單”。 5、辦理機構:車籍所在地公路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