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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袁氏屋語

    出售有租約的房子,賣方有提前通知承租方和提前告知買方的義務;否則賣方承擔違約責任

    1、承租方的優先購買權

    賣方在出售租賃房屋時,應當在出售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方,承租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賣方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方在十五天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承租方則不享有優先購買權

    賣方出售租賃房屋應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方,這個合理期限通常為一個月的時間。賣方未通知承租方行使優先購買權情形的,承租方可以請求賣方承擔賠償責任。這個在《民法典》第728條有所規定。

    2、買方可以提出空屋出售的要求

    買方在勘看房屋時,得知該房屋為租賃房屋時會諮詢賣方或中介帶看人,瞭解該房屋租賃的相關情況。若買方意向購買該房屋並能接受帶租約銷售,則買賣雙方成交不影響房屋的正常租賃,產權過戶後受讓方享有租賃收益

    買方意向購買該房屋並提出須空屋出售的,買賣雙方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時,買方會要求賣方遵守保證條款:出售已出租的房屋,賣方應提前一個月解除租賃關係並將出租情況如實告知買方

    買方要求空屋出售的,不管以一次性付款方式或以銀行按揭貸款方式購房,在房屋交接前,承租方騰退了房屋,賣方就不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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