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現在所在單位是國企,我於2020年6月2日正式向所在部門領導提交了紙質辭職報告,並於6月3日向部門領導發了辭職報告郵件。當時跟領導面談的時候也同意我辭職,並答應我及時招人交接我的工作,後來到6月11日我再次根領導說辭職報告簽字的事,領導回覆我說還未招到人,也未給我辭職報告簽字,就感覺不放我走的意思。我想詢問下現在這種情況下我是否能在下月2號不來公司繼續上班。這種情況是否受法律保護。
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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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鑫潤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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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長金老者
按說提出辭呈後的30天,你走人就合法。但企業沒招到人頂你的崗,可能也有暫時困難。既然你在這裡己做了幾年,感情還是應該有的。沒有特殊需要,緩幾天離開也應問題不大吧?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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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生命之光
辭職是法律法規給與公民的正常權利,一般行業可以提前上交辭職申請書,若不批准可通過仲裁機構和法律部門解決。入職是有合同的,合同條款可能會有些限制,涉及賠償和行業機密保護條款等,這些你也要考慮到。鼓勵愛崗敬業,履行合同,這是誠信。辭職也是權利,很正常的事情。並不是完全限制辭職,若不適應或有更喜歡的工作、職業,完全可以辭職另行擇業。
那是好事情,國企待遇好,又不用擔心失業,不讓辭職肯定的因為重視你,所以好好幹,機會多得是。
想想那些在找工作的和擔心失業的人,你已經很幸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