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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老煙GG

    行人不得進入高速公路,既是法律的明文規定,也是公民應具備的基本常識。但由於種種原因,高速公路上出現行人的現象屢見不鮮,給自身及其他車輛駕駛人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

    按理說,本不應該出現在高速公路上的行人,無論導致什麼樣的事故,行人都應該負相應責任。具體負多少,應由交管部門根據實際情形判定。

    可一旦真碰上了這樣的事,我們就會發現,其結果很可能跟我們想象的完全不一樣。

    現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限額的,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的事故,過錯方擔責;雙方都有過錯的,按過錯比例擔責;(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由機動車一方擔責;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事故,機動車一方不擔責。

    按照這個規定,在高速上因躲避行人發生事故,至少要分兩種情況,且前提是你正常行駛,無違規行為:1、單方事故,即只有你自己的車出事故了,如果能找到行人,交警可能會判他承擔部分責任,但主要責任還是要由你自己承擔;假設沒找到行人,只好對不起了,你自己搞定吧。

    而當你去找保險公司賠償的時候,很可能會突然發現,有的保險公司得知你是因躲避行人發生的單方事故,會直接拒賠或賠的很少!原因?看看他們合同條款就知道了。

    但假如你躲避不及,直接把行人撞死了,保險齊全的話,他們反倒會痛痛快快地賠錢給死者家屬。

    心裡是不是有一萬頭什麼馬呼嘯而過?

    2、因躲避行人與其它正常行駛的車輛發生事故,肯定要負全責。因為按76條規定,機動車之間的事故,遵循過錯責任原則,你的緊急避讓影響了正常行駛的車輛,就屬於過錯方。

    冤不?一點兒都不冤。你自己操作處置不當,怪誰?

    可是,當我們在高速上開車時突然發現前方有行人,難道就眼睜睜撞上去?從情理上說,當然不能,肯定能躲就躲。但有些時候,相鄰車道有車在正常行駛,如果緊急變道馬上就會撞上別的車,你怎麼躲?車速那麼高,動方向盤的幅度稍大一點兒就有可能翻車撞護欄,你怎麼躲?

    老司機常說的“讓速不讓道”,那都是用滿把的心酸淚總結出來的。

    至此,我們會赫然發現:如果在高速上開車時,前方突然出現了行人,剎不住車直接撞上去,竟然比緊急變道躲避而釀成事故,對我們更有利。

    所以,您應該已經明白了,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部分條款,在一些實際判例中,會使機動車駕駛人和執法機關都陷入兩難境地。

    有沒有辦法解決?我覺得有,也很簡單:行人應該知道自己不能進入高速公路,也應該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極有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只是出於僥倖或不在乎的心理上了高速,客觀上,他對自己可能造成的嚴重後果持的是一種放任的心態,就應該判定他的行為至少是間接故意。那麼,按照76條規定,機動車只要是正常行駛並盡力剎車了,還是撞了上去,就應該免責,行人責任自負。

  • 2 # Xyz薛玉重

    事實上,不管是在高速路還是在普通公路上行車時,行人機動車,非機動車,違規變道加塞,違反交通規則,橫穿公路的情況並不少見,而為躲避車輛與行人而發生的交通事故更不少。要說誰負責,行人有沒責任我從兩個方面作以簡要解答:

    《一》行人不負責

    為躲避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後,根據交警現場出具的責任情況,行人沒有違反交通規則,正常行走,那麼行人無責任。機動車輛負全責。

    因為道路交通事故定責,不承認所謂的避險行為是合法的。必要情況下應停車避讓。因動態避讓導致交通事故,與行人無關。是駕駛員操作導致的損害。需要說明一點,如在特除情況下,司機來不及剎車停車,發生交通事故,也要追究行人的責任。

    《二》行人有責任

    交通事故發生後,行人責任主要看躲避的行人是否違規,行人違反了道路交通法規,事故是由躲避的行人引起,事故車輛司機採取了正確的避讓舉措,違規變道或橫向來的人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作為車輛司機來說,發現有行人,關健是速度的問題,有行人透過的地方,一般都是允許30的低速,這樣對剎車停車都沒問題,也不會出現大事故。

    為什麼很多這樣的交通事故發生後,交警部門判車輛司機負全責,有很多人不服,這種情況主要是現場沒有充足的證據,交警不能因事故一方話語,判定他人責任。必須有行車記錄儀,影片監錄相,現場證人的證詞才行。

    總而言之,我們每一個人都要學法董法,人人遵守法規,交通事故就會大大降低。

    以上為個人見解,如有錯誤請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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