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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濟南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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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曾傑律師金融案件辯護
什麼是審查逮捕,逮捕犯罪嫌疑人有哪些條件?
所謂審查逮捕,就是檢察院對偵查機關(一般是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嫌疑人進行審查,從而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
審查什麼?就是審查公安機關蒐集的案件證據,比如檢察官會審閱案卷材料和證據,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等、聽取辯護律師意見,提出批准或者或者不批捕的意見。
刑事拘留
多數情況下,逮捕一般發生在拘留之後。即在公安機關(或檢察院)決定拘留嫌疑人之後,嫌疑人被送往看守所羈押,最長要在30天內決定是否繼續羈押,如果覺得有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繼續羈押的,公安機關必須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如果認為沒有必要羈押,就會釋放當事人。
審查逮捕:7天
檢察院在接到公安機關移送的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後,會在7天內審查案件並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
所以,這裡的30天+7天,總共就是37天。也就是說,嫌疑人在被拘留後,最長會在37天內被逮捕或者釋放。
比如錢寶網張小雷被控非法吸存案,唐小僧涉嫌非法吸存案,都是在37天內被逮捕。而聯壁金融是在6月21日立案,今天是7月27日,37天即將到期,這幾天警方應該就會公佈對聯壁金融案相關嫌疑人執行逮捕的訊息。
此處所言37天,也就是傳說中的“黃金救援37天”,即嫌疑人被拘留後,律師如果在這37天內參與案件辯護工作,尋找有利於嫌疑人的事實和證據,提交法律意見書和會見檢察官,爭取其作出不批准嫌疑人。
律師如果提出要求的,檢察官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檢察院審查逮捕時,對辯護律師的意見應當製作筆錄附卷。如果律師提出不構成犯罪、無社會危險性、不適宜羈押、偵查活動有違法犯罪情形等書面意見的,檢察官應當審查,並在審查逮捕意見書中說明是否採納的情況和理由。
什麼情況下公安機關會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
什麼情況下檢察院會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
這兩個問題,其實是一個答案,因為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不論是公安局提請逮捕和檢察院批准逮捕,他們有著共同的證據標準,即“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提請批准逮捕或者批准逮捕:(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公安機關會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和檢察院審查逮捕,兩者在標準上一致非常好理解,這就好比去(辦案機關)參加考試,參考者準備的資料肯定要和考試機構的學習大綱統一,才能儘可能的保證透過率。
捕訴合一
在檢察院內部,有個專門的部門對此進行審查,叫做偵查監督科。不過,現在各地檢察院都在推進捕訴合一改革,也就是把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出庭公訴等工作統一由一個部門負責。
這樣的結果就是直接導致審查逮捕的證據要求提高。以前捕訴分離,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分別由偵查監督科和公訴科兩個部門分別負責,他們也秉承著不同的審查標準,比如中國刑事訴訟法將逮捕條件確立為“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而將公訴的標準確立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如果捕訴合一,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的工作將合二為一,如果逮捕後不起訴,將會可能導致國家賠償的錯案責任,因此檢察官在審查逮捕時會更加謹慎,以防止錯捕錯訴的情況發生。
回覆列表
審查逮捕是指對偵查機關提請逮捕的犯罪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批准逮捕;對偵查機關認為不批准逮捕決定有錯誤提請複議、提請複核的案件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該項工作主要由審查逮捕部門負責。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以下社會危險性的應當批准或決定逮捕:一是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二是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是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四是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五是企圖自殺、逃跑的。
同時,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批准或決定逮捕。對於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