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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458114238191884

    如果別人打錢出現失誤或錯誤,而打到自己卡里,該款項應當返還給對方,不能私自花掉。對方有權要求返還款項,如果不返還,則涉嫌“不當得利”,對方有權提起民事訴訟。

      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應負返還的義務。如售貨時多收貨款,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稱受益人,遭受損害的人稱受害人。不當得利的取得,不是由於受益人針對受害人而為的違法行為;而是由於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誤解或過錯所造成的。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因此形成債的關係,受益人為債務人,受害人為債權人。

      不當得利的三個特徵:

      1、雙方當事人必須一方為受益人,他方為受害人。

      2、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害人遭受損害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

      3、受益人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即:既沒有法律上、也沒有合同上的根據,或曾有合法根據,但後來喪失了這一合法根據。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沒有合法根據或得知合法根據已經喪失後,有義務將已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害人。

      《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還受損失的人。

      依照法律規定,不當得利能引起不當得利之債。所以,不當得利是一種法律事實,是債的發生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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