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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小麻帥

    醫患糾紛中,患者的利益怎麼維護?

    一、發生醫療糾紛後,患者應理智、冷靜協商,避免衝突升級,如雙方協商不成可尋找當地衛計委介入。

    二、醫療糾紛不等同於醫療事故,要懂是不是醫療事故,需要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鑑定清楚才能劃分責任,是醫院的錯有鑑定結果,醫院都會賠償的。

    總之,發生醫療糾紛後,要理智溝通,雙方協商,切不過形成醫鬧,這樣只會損人害己,要尋求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

  • 2 # 陳國林

    我是癌症患者,我在2016年大概是7月份的時候,在安徽省立醫院南區做第三次化療的時候,醫院是這麼規定,一年之內化療期間只收一次門坎費,一次門坎費收3500元,而我在第三次化療的時候整個南區電腦系統壞了,我正好是那一天出院,我每次化療後結帳收我6000元左右,這一次收了我9000多塊,當時我不知道,我就到樓上問我化療的醫生這次化療要這麼多錢,醫生幫我查了一下,你這次跟上次費用差不多,醫生對我很好,馬上就打個電話到結算處問了一下,說電腦系統壞了,下一次化療的時候把錢退給我,我就回家了,過了半個月後我到醫院做第四次化療,我在化療期間就抽時間去了結算處,結算處說找醫保辦,醫保辦的話你那錢我己經打到懷寧了,我回家後到懷寧縣政府大廳問了一下,說要這錢,政府大廳的人說省醫院的錢根本就沒有打給我,我拿什麼錢給你,聽他們這麼說我就回家了,第二天我又乘大巴去了省立醫院,找了醫保辦的人說這錢你們沒有打到懷寧縣去,醫保辦的人說這錢退不回來了,我說那是怎麼回事,醫保辦的人說我也沒辦法,這是醫院的事,我又去找把我化療的醫生,醫生說醫院能這樣,叫我去告他,我上哪兒去告他,為了這3500元我東跑西跑到後來付出的還多,不如自認倒黴,原來大醫院也這麼黑,真可悲,我就這樣回家了。

  • 3 # 以案說法

    作為一名前醫務人員,我曾經以為對於患者利益的保護已經足夠了。但有些事兒落到自己身上的時候才發現,遠遠不足。每個人都是屁股決定腦袋的。

    我從醫患糾紛解決途徑上來說,目前存在的問題。以及怎樣改進。

    糾紛解決主要有五個路徑,自行協商、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訴訟

    (一)自行協商

    作為一個毫無醫學知識的患者面對在專業領域深耕數十年的醫學專家,這是一個不公平的場面。很難提出自己的問題,即便是發現問題,醫院的人都會給你懟回去。這就決定了,自行協商效果的不理想。患者不能夠提出問題,或者發現問題的根本,醫院總是利用專業優勢對患者的提問進行回答,而且很難找到漏洞。

    (二)人民調解

    現如今很多地方設立了“醫療糾紛調解中心”,各個地方對此的定性不一致。有些地方構成人員為律師,有的地方為衛生領域退休職工,還有的地方是本區域內各個醫院輪流坐鎮。如果是律師,那麼可能稍微公正一點,如果是後兩種人,那麼基本上在未開始調解時已經和醫院人員進行了溝通,偏袒在一開始就已經存在。

    (三)行政調解

    這個就更不用說了,行政調解的主體是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也就是通俗講的“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能就是分管醫院工作,醫院如果出現大問題,政府是對其有考核的,所以你認為這個會公正嗎?這個已經詬病已久,所以現在基本上沒有使用行政調解了。

    (四)司法調解

    透過法官對該醫療糾紛進行調解。這是民事案件中常用的一種解決糾紛的手段,成功調解的案例,雙方接受度都很高。不過,問題就出在法官也不懂醫,對於醫學問題只有詢問醫院或者要求進行鑑定,詢問醫院似有不公,進行鑑定時日過長。總之有點雞肋。

    (五)訴訟

    這種解決方法是目前法律最提倡也是最鼓勵大家進行的。我們相信法院的公平、公正,也相信法院的權威和隨後的執行。

    但是,但是,但是!

    訴訟時間真的太長,而且委託律師費用過高,在還沒開始前就投入一大筆錢,對於許多因病而生活窘迫的患者來說壓力太大,而且目前是“過錯原則”,需要患者證明醫院有錯,那麼患者的唯一依託就是進行“司法鑑定”或“醫療事故鑑定”,不過一般的鑑定也要好幾千。

    律師法+鑑定費=上萬的費用。都需患者支付。

    總結來說,就是訴訟費用過高,時間過長。有一句話說:“遲到的正義是非正義”

    所以,糾紛解決就是一個死迴圈。正當路徑要麼不公正,要麼公正而時間過長。

    所以許多人走了一條路,就是醫鬧。成本低,見效快,只要不觸犯法律,一般不受處罰。但是目前國家已經意識到這個問題,進行整頓了。

    綜上所述,目前糾紛解決實在沒有很有力、有效的途徑。患者能夠得到多公正的對待,全看醫院領導的良心,然而這種東西總是稀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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