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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鳳雅家屬訴大V陳嵐名譽侵權案宣判,法院認定陳嵐侵權,要求其道歉。此前陳嵐稱多次發文稱家屬“騙捐”“虐待”“沒有得到任何治療”“實名報警”。判決後,陳嵐說她將起訴家屬,要求家屬公開4萬元慈善款去向,如何看待她的說法?如果陳嵐不道歉會面臨哪些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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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高翠平律師

    分兩個層次發表我的看法!

    第一,法院生效判決已確定陳嵐道歉,那陳嵐不道歉,可予以強制執行!

    但道歉的履行不同於債務金錢!陳嵐道歉宣告應獲得法院和申請人的認可,在一定範圍內的媒體平臺上公開一定的時間!

    若陳嵐拒不作出道歉宣告,可能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那陳嵐會受到很大的影響!

    做為公眾人物,更應模範遵守司法裁判!

    第二,陳嵐起訴小鳳雅家屬公開四萬元善款去向和開支,能否被法院受理,是關健!

    陳嵐有無職權查善款,作為個人,顯然無此職權!

    陳嵐不是四萬元的直接捐助者,僅能對自己捐助的金額提出公開請求!

  • 2 # 賈素飛征地拆遷律師
    悟空問-賈素飛律師答那什麼是名譽權呢?

    簡單來說,名譽權就是社會評價,侵犯名譽權就是讓你的社會評價降低。一般來說,侵犯名譽權的手段有兩種,一是侮辱,二是誹謗。

    4,行為人的行為對受害人的名譽造成了較嚴重的損害,使受害人感覺到一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或心理負擔,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創傷。

    判決陳嵐構成名譽侵權的認定事實:

    被告陳嵐在釋出部分事實性內容時,有一定的來源和依據,但在被告發布的博文中,有“女兒得病,騙捐不治療”“留著錢給兒子治病吧”“愚昧狠毒的心”“疑似被親生父母虐待致死”“其父母極有可能希望擺脫麻煩,因為公眾質疑聲越來越多,惡意斷絕孩子飲食,最終導致孩子衰竭”、“一句話,孩子沒有得到任何有效治療,從頭到尾。一直在等死!這個是不是虐待?!”等概括性事實和定性評價,帶有強烈主觀色彩和道德指控。從被告獲知的資訊來看,亦得不出“騙捐”“虐待”“擺脫麻煩”“從沒治療”的結論。上述言論超出了合理的限度,產生了名譽侵權的事實。

    陳嵐面臨的判決結果

    法院判令被告陳嵐在其實名認證的“作家陳嵐”新浪微博中向原告楊美芹書面賠禮道歉,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律師費5000元

    小結:是平民對高雅的一次勝利,法律真的是平等的;道德水準和粉絲數量、文化水平,有時候真的無關。嘴下留德,方能走的長遠!

  • 3 # 葉律師

    法院查明的事實如下:

    2017年11月,女童王某經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等醫療機構診斷患有雙側眼球內母細胞瘤。為給女兒籌措相關醫療費用,原告楊美芹透過微信、水滴籌等途徑尋求社會救助,陸續獲得愛心捐款。後部分社會公眾對善款用途產生質疑,所髮網文引起關注,原告楊美芹不斷收到含指責、詛咒等內容的簡訊。

    被告陳嵐透過上述實名認證的微博,於2018年4月至6月期間陸續釋出涉及女童王某家屬的言論,包括“騙捐”“虐待”“沒有得到任何治療”“實名報警”等內容。

    法院最後判令被告陳嵐在其實名認證的“作家陳嵐”新浪微博中向原告楊美芹書面賠禮道歉,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律師費5,000元。

    其實也就是很簡單的一件事情。當然,這個就當做是亂說話的代價。大V、公眾人物擁有大量的粉絲,言論的波及面及影響力確實不能忽視,因為不實言論也容易給其他人員的名譽,榮譽,以及對他們的生活及工作帶來影響。

    當然,這個案件還涉及一個水滴籌及公眾知情權的問題。水滴籌等眾籌平臺因為各種欺詐性事件,使得公眾對其真實,公正,客觀等存有爭議。本來透過水滴籌的互助形式,能夠讓需要幫助的人員獲得幫助,這是好的創舉。但是,善良是一個經不起消耗的東西,重新塑造公眾形象,重拾公眾信任,這是一個長期而漫長的過程。我們不說其他人,至少那些在水滴籌上捐過款項的人,完全有權利知曉自己捐款的去向和用途。所以不管是水滴籌,還是受捐助的個人,都應當及時公佈捐款的用途明細等等,這既能保障捐款人員的知情權,也能避免無端的猜忌和質疑。

  • 4 # 律師獨角獸

    作為法律工作者,只要法院判決了,就選擇尊重法院的判決。陳嵐確實侵犯了別人的名譽權,那麼應該依照判決道歉。畢竟靠一些出位的言論,博關注換流量的所謂知名博主,因為侵犯別人名譽權而被判決道歉的也不少了。

    之前陳嵐多次聲稱小鳳雅的家人騙捐等等,把自己打造成正義鬥士。如今被法院判決打臉了,我要是她,就乖乖地賠禮道歉,畢竟眼球已經博到了,流量也賺到了。何必繼續炒作,再繼續榨取這事件的剩餘價值呢?

    另一方面如果陳嵐不道歉,那麼自然是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法院可以責令其履行道歉責任,否則就可以對其進行司法拘留。只希望陳嵐能夠收殮一點,畢竟吃瓜群眾對大嘴巴的博主其實還是蠻反感的。

    最後說下名譽權,這其實有點玄,畢竟不是實體權利。一切使別人獲得社會不利評價的行為,尤其是無中生有的言論,均可能侵犯別人的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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