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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徐劍南京

    視具體情況承擔以下責任,以歸納如下,供參考:行政處罰《食品安全法》第124條規定的9種比較重大的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其中包括: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生產食品、食品新增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新增劑。民事賠償《食品安全法》第147條的規定,凡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者,無論是民事主體還是行政主體,均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確定賠償責任的依據,除了食品安全法,還包括侵權責任法和其他有關產品質量、消費者權益保護、婦女兒童保護等的特別法。懲罰性賠償。《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刑事責任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1)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體健康的物質的;(2)屬於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製品的;(3)屬於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4)嬰幼兒食品中生長髮育所需營養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5)其他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限量或者超範圍濫用食品新增劑,或者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限量或者超範圍濫用新增劑、農藥、獸藥等,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以本罪定罪處罰。社會監督《食品安全法》第115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應當公佈本部門的電子郵件地址或者電話,接受諮詢、投訴、舉報。接到諮詢、投訴、舉報,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受理並在法定期限內及時答覆、核實、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並書面通知諮詢、投訴、舉報人。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處理,不得推諉。對查證屬實的舉報,給予舉報人獎勵。

  • 2 # 百姓訟師

    首先為你勇於以身試法的膽量點贊!最嚴重的是三種責任同時承擔,也就是行政處罰、民事賠償、刑事追究。輕則也是行政處罰或民事賠償。既然已經恢復營業,還是踏踏實實的,不要心存僥倖,畢竟中國這麼多吃貨,實在沒有必要為了一點蠅頭小利砸了招牌,丟了顧客,最後再鋃鐺入獄。

  • 3 #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生產食品、食品新增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新增劑;   (三)生產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新增劑的食品;   (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五)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六)生產經營未按規定註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註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七)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業以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新增劑新品種,未透過安全性評估;   (九)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我一看手機就眼睛痛牙痛,這是哪裡出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