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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幻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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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郭廣吉律師
事件經過:
今年1月10日,成都女孩吳某某在丟失柯基犬半個月、向撿養人索要無果後,向成都一微博號求助,隨後撿養人何某某的部分個人資訊,包括名字、電話號碼、年齡和工作單位被暴露,該事件被媒體披露後,引發社會巨大關注。
3月27日,何某某因利用網路傳送威脅、恐嚇資訊威脅他人安全,柯基犬的主人吳某某因利用網路散佈他人個人隱私,雙雙被成都龍泉驛警方拘留。
這個事件中,沒有贏家,最初發出控訴的受害人,也最終成為了接受法律處罰的施害者。
這個事件的雙方都觸犯了法律,也受到了法律的懲罰。
本人認為,事件的起因還在於人是否心存敬畏,因為心存敬畏,方能行有所止。
人無敬畏,實在很可怕。
因為人犯了法,法律還可以制裁他;
人無人性,由誰來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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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歡農
雖然是因狗引起的糾紛,但是拘留完全與狗無關,是某些人對網路的蔑視,認為網路就是法外之地而導致的拘留,就讓小柯基安息吧!
事件回顧:
1、2017年12月23日,成都市龍泉驛區吳某某所養的柯基犬在小區走失,後得知該犬在何某某家中,可是多次聯絡歸還遭到拒絕。
2、今年1月11日,吳某某到何家要犬時,何某某不想歸還,於是用毛巾等衣物結成繩子把犬放到樓下,不曾想到繩子鬆動,柯基犬摔亡。
4、同時,何某某個人隱私也被告散佈在網路上,手機收到大量騷擾簡訊和辱罵電話,正常生活被嚴重干擾。
6、最終,龍泉驛區公安局依法對這5人判處拘留7日的處罰。
筆者觀點:
一、此事雖然是因狗而起,可是拘留與狗完全無關
從整個事件可以看出,5個人的拘留處罰完全與狗無關,他們都是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
何某某: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生安全的。
吳某某、李某、劉某、丁某: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規定:
(六)偷聽、偷拍、竊聽、散步他人隱私的。
二、“天網恢恢,疏而不漏”,網路不是法外之地
在這此事件中5人都是透過網路散佈恐嚇、威脅資訊,或者是透過網路散佈他人隱私,認為自己在網路背後,可以神不知鬼不覺地把事情進行得天衣無縫,讓人找不到任何證據。
所以透過這個案件提醒大家上網必須文明,其行為也必須在法律框架範圍內,要不“天網恢恢,疏而不漏”,網上任何僥倖的違法行為都最終難逃法律的制裁。
三、遇事要走正規渠道解決,千萬不能魯莽行事
事件中何某某將他人遺失的柯基犬佔為已有,屬於侵佔行為,屬於不當得利,當他拒不歸還時,吳某某可以向法院起訴其歸還。
如今柯基犬已經被何某某不慎摔死,理應賠償,如果不賠償,吳某某照樣可以向法院起訴。
如果早走這樣的道路,就不會把一干人牽扯進來了,真是得不償失。
結語:在這起糾紛中最無辜的就是那隻小柯基犬了,它的生命逝在了利慾中,願它安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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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華甍蒸餾式淨水器
那摔狗的人先佔別人財物,拒不歸還,後又索要大額金錢未果,接著就把那可愛的名貴犬給摔死了。這狗主人真是個法盲。你不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還等什麼時候?該賠錢賠償,損壞他人財物,是觸犯刑法了吧?該讓她坐牢就別讓她在外邊。檢察院的姥爺們,這麼大影響的事,(聽說都金額過萬了),你們不該出來表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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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嘉哥64
這件事造成社會惡劣影響,影響華人的形象,除了公事公辦拘留,也可以拘役勞動改造幾個月的,因為太惡劣,要殺一警百,現在社會高度文明發達,政府要在家居糾紛小事上嚴打某一些故意滋事的不正常變態惡人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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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罕575
其實我覺得雙方都沒贏,雙方都觸犯法律,就應該受到懲罰。從而也暴露出網路的弊端,讓我們知道人言可畏。不是什麼事情一曝光,就可以圓滿解決。人們常同情弱者,總認為他們需要幫助,然而,有時卻是“幫倒忙”!適當監督,稽核再發布,也許可以減少互相傷害!傷害別人也傷害自己是不可取的。而道德淪喪,更讓人心寒。總會問自己,這個社會怎麼了?為什麼會這樣?
一場關於柯基犬Lion之死引發的一連串事件一直持續至今,4月2日雙方當事人分別結束了七日的行政拘留走出了看守所。這大概是最不平凡的柯基犬之一了,牽動了無數人心,也引發了一場網路群體事件,雙方既成了受害人又都成了接受法律處罰的施害者,對此你怎麼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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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那隻小柯基犬被摔死了事嗎?
從這件事情發生經過來看。雙方皆被拘留7曰。確實感到讓人遺憾。事情發展也超出了雙方預料。在這裡我不想評價她們誰對誰錯。只是希望他們以此好好檢討自己。以免以後發生類似的事情。古人云:一日三省吾身,誠不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