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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滾了蛋的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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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oasis28
十幾個農村物管人員,為了侵佔業主的公攤面積,就控制了小區幾萬人的用水。
搞死農村,然後進城搞死小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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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阿東少少少
公攤面積是屬於小區業主共有,綠化面積屬於小區規劃報建部分,不可隨意更改。
開發商沒有走正規手續的話屬於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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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鞅論財經
所謂公攤面積是指計入容積率的門廳、前室、電梯空間、公共走道、裝置用房、外牆等建築面積,一般佔總面積的15%-35%不等,根據是否多層、小高層、高層、單電梯、電梯、大門廳、小前室的不同而有所不一樣。
而這些公攤面積是開發商很難拿去獨立分割或佔用出租的。比如在公共的大門廳內進行商品銷售,或者隔出部分來進行出租。這完全是侵犯了該單元的所有住戶的利益,必須加以制止和維權,並且要求返還非法所得。
但是你說的外圍空間或綠化帶內建造停車位,這些是不計入建造面積的,而且綠化帶和外圍通道本身也不是建築,而是小區景觀綠化配套。
雖然這些不計入建築面積,但也是所有業主的環境配套。因此,業主有權力阻止這種破壞業主配套環境的行為。
可是話又要說回來,在小區內建造停車庫,假如是為了讓小區內的緊張車位狀況得到緩解,並且也一定得到業主委員會的同意。反對者可以向業委會提出反對意見,最好可以聯合更多的業主一起參與制止,或提出更好的方案或建議。但假如只有極少數人不同意,而業委會也強烈要求建造車庫,那也是沒有辦法的,畢竟少數還是要服從大多數人的意願。綠化帶是公共配套區間,不屬於個人的範疇,而且跟房屋的公攤面積沒有關係。只要業主委員會透過且大部分居民也確實有這個意願,那也是可以執行的。但必須是立體車庫,而不是固定建築房屋。
至於對外銷售,那就不是業主委員會的事了,這是開發商的個人行為,完全可以制止這種對外出售行為,而且已經嚴重侵犯了業主們的利益。
除非有明確的規劃審批檔案和明確開發商所有的產權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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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w苦行僧
開發商將屬於業主的公攤面積和業主的綠化面積拿來做車庫,並對外銷售合理合法嗎?
提問者描述,開發商將共有面積及綠化用地拿來做車庫,並對外銷售。首先,小區內共有面積及綠化用地產權歸誰所有,誰有權將共有面積及綠化用地改成車庫;其次,將小區內的共有面積及綠化用地改成車庫,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根據《物權法》及《物業管理條例》小區內的公共面積及綠化用地歸全體業主所有,只有業主才有權利改變共有面積及小區綠化用地的用途。開發商未經小區業主的同意,將共有面積及綠化用地改成停車位,顯然是違反《物權法》及《物業管理條例》。如果小區內的原停車位不能滿足小區內業主的需求,需要將部分公共面積及小區綠地改成停車位。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須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經專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2/3及人數佔總人數2/3的業主同意方可實施,同時還需報規劃部門審批。
商品房的開發和建設都必須經過規劃部門嚴格的稽核並取得《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竣工後還要取得《規劃條件核實驗收》。開發商在小區竣工後未辦理《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條件下擅自將公共部分及部分綠化改成停車場是違反《城鄉規劃法》的,所建的建築物也是違章建築。
開發商在小區完成竣工驗收後, 未經小區業主大會的同意將部分共有面積及綠化用地改成停車場並對外出售是非法的。他違反了《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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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護花使者與牡丹花
首先,你們這麼提是有問題的。國家計算建築面積以及公攤面積是有一套完整j計算規則的,這不是哪個開發商私自確定的,是一個由政府制定的城市統一計算標準,國家監管對建築面積計算監管是很嚴格的,不是你們說的可以把停車場公攤到每戶面積。一般地下停車場是不參與住宅面積分攤的,綠化更沒有建築面積一說,所以提出這種問題,純粹是混淆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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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克峰61
在中國要想違法必須的有實力,比如一個底從人 快遞 送餐 小哥 騎個電摩沒牌,都得扣留罰款,和開發商比真是悲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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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使用者59452101419
公攤屬於你們 綠化不屬於你們 開發商要建車庫 必須要報建 審批後才可以 建車庫 車庫產權年限 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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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johjohn
花錢買房的時候,就已經包括小區配套的綠化和停車地了,不然房價怎麼會那麼貴。物業收取的停車費也只是管理費,衛生費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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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唱作人高階
物業在沒有業主授權就強行收停車費,不交的話~不交就劃車,扎車胎,罵你,不讓你進小區,在不行就修理你,在小區修理你後,調監控都是沒有的因為監控是物業的。如何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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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攤面積改建停車位的比較少見,綠地改建停車位的比較多,這兩項改建改變了土地的規劃條件,原則上都是不合法的,但業委會或業主大會同意的另說,已經交付的樓盤出現這類問題,也是民不舉官不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