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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東友律師團

    借用他人財物不能按時歸還,一般情況下是一種民事借貸法律關係,應當受民事法律調整,不產生刑事責任。但是有人以借貸為名,實際上進行詐騙行為,則應以詐騙罪論處。欠錢不還的行為什麼時候能構成刑事上的詐騙罪呢?需要從如下幾個方面進行界定:

    一、借款人與出借人在借貸前的關係

    一般借貸關係都發生在關係不錯、互有往來的親友之間,借貸通常建立在互相信賴的基礎上。而以借貸為名的詐騙往往會發生在雙方雖然曾經認識(比如多年未見的小學同學),由於離別多年素未往來,信任基礎就非常薄弱,有的甚至是萍水相逢,借款人透過假名字、假地址等等進行詐騙,騙取對方信任,在得到借款後便逃之夭夭。

    二、借款的原因

    一般的借貸關係中,借款人確實遇到了困難,一時無力解決,才向他人借款。以貸款為名義的詐騙採用編造遇到困難,博取他人同情和信任的形式進行借款。

    我們不能認為只要出借人有欺騙的行為就一定會構成詐騙罪,比如借款人為了成功借款編造的短期之內就能還款的事實而到期不能歸還,但借款人並沒有逃避債務,努力爭取還款的不能被認為是刑事上的詐騙。

    三、借款人不能歸還的原因

    一般的民間借貸不能歸還的原因有可能是遇到了借款人意志以外的因素,比如天災人禍導致的到期無法還款,而以借款為名義的詐騙行為表現為借款人在得到款項後大肆揮霍、攜款潛逃或者進行賭博吸毒等非法活動。

    四、借款人的態度

    借款人的態度指的是借款人對不能按期歸還的態度,民間借貸案件中借用人會積極爭取按期還款,即使不能按期還款,借用人也表現出十足的誠意,不會逃避,想盡辦法去湊錢。

    以借貸名義的詐騙行為始終沒有歸還的意圖,也沒有還錢的實際行為。換句話說,借款人在借款時就沒考慮過要還款,也沒有履行還款行為。

  • 2 # 使用者101210974317

    告他,這種人太令人討厭了,很明顯的老賴,電話不接資訊不不回,很明顯是有錢不想還。有借條嘛?借的時候有沒有講還錢日期?有借據可以走法律程式用法律告他~都沒有的話那就沒辦法了,知道他家在哪裡可以找到他家去,他不還讓他家人替他還

  • 3 # 長明227588861

    謝邀!欠錢不還,截止目前,中國對此類現像,還沒有行之可效的方法來解決。欠錢不還有多種原因,一是是經營虧損,無力償還。二是遭受意外事故,財產損失,無力償還。三是有錢不還,躲避債務,有意不還。上述不管哪種情況欠款不還,對債權人來說,都是同等傷害。中國目前法律執行,可以讓債務人傾家蕩產……但日常生活所需,必須保留。這就給有錢不還,故意賴債的人有機趁。這種人採取:提前轉移財產和資金,假離婚等手段逃避債務。反正欠錢不坐牢,你奈我何?如果在中國欠錢犯罪,立法機構立法,以欠款金額量刑,欠款一萬元,判刑一年,二萬元判刑兩年……,依次類推。收監人犯在勞改場以勞動收入,歸還欠款。我敢保證,採取這種方法,欠款的人將大大減少。這對解決三角債務、民間債務糾紛、銀企債務糾紛、以及各種債務糾紛,都將起著巨大的作用。

  • 4 # 滅泡隊長

    對方欠錢不還,首先看看當時借錢的時候有沒有打借條,另外當時最好是你個人轉賬給他的,有轉賬憑證(如果有網銀也行),如果這兩樣都有的話選擇起訴是一條比較好的選擇,法院判起來基本不會有懸念,如果還不還,等著強制執行就好了。如果什麼都執行不到,那被告會直接進入失信名單,現在是信用社會,相信如果錢不多的話,誰都不想走到那一步。

    至於很多所謂的催收公司,個人不建議去找,尤其是本地的小公司,因為現在催收合規已經是今年的主抓的重點,稍有過界,不但錢回不來,還可能惹的自己一身騷。記得前幾天有一個催收不成反賠6萬的新聞,中國暴力催收的時代已經過去了。

    如果當時沒有任何憑證就把錢借出去了的話,那也不用絕望,帶著幾個知情的人拉著欠款人吃個飯一塊聊聊還款的事,告訴他今天還不上錢可以,但是你得給我打個欠條,再給你延長6個月也好,一年也好,欠條上把時間,金額及還款方式都得寫明白,一般這個人如果不是老賴的話,現場錢要不回來,把借條打了的可能性也是非常高的,身上再帶個錄音筆全程錄音,日後打官司也不怕他說是強制他寫的,前幾天我朋友就這麼辦的,現在雖然錢還沒要回來,但是心裡畢竟踏實了很多。

    希望建議對你有用,祝你早日把錢收回來

  • 5 # 一根80年代的老油條

    可能有的答案是比較專業的,像我這種的,是親身經歷的。第一,有沒有借條,如果有借條給對方通知一聲,給個期限,協商一下,如果不行,直接法院起訴,法院會給你傳票,開庭,協商,執行,如果對方不還,就會被法院強制,上黑名單。這個力度應該可以了,第二如果沒有借條,想辦法透過面談,簡訊,手機,微信,協商,保留證據,然後根據第一上法院,第三啥都不行的話,看金額大小,小的話就當認識一個人,大的話根據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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