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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國夢85782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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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老子說TWTMNM
買賣都是有合同的,書面上的價格只要符合當時國家物價規定銷售價格就是合法有效的,合同雙方都應該主動履行這也是法律賦予的一種契約精神。合同簽訂即生效,銷售房屋開發商今後對房價的調整或者降價,對方都不得以此為藉口提出異議做出違法行為否則就是無理取鬧觸犯國家法律需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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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潘帥解盤
買賣依據合同約定完成,市場波動很正常,自己的判斷失誤,就像股票買高了一樣。但是股市裡面反而有那麼多的違規,從沒見股民如此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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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鶴曠說事
開發商降價促銷,老業主維權,純屬無理取鬧!
在今年,房價雖然居高不下,但在不斷產生的泡沫經濟下,各地的開發商紛紛在各種節日促銷,這無可厚非!
從資料採集上來看,中國的商品房空置率已經高達55%以上,可各地的開發商依然是前赴後繼的圈地,建房!
所以說:開發商降價促銷,本來也就在情理之中!
那麼回到老話題:
只要此前的購房合同合規合法,那麼開發商就不需要為降價承擔任何責任,因為降價之前的購房合同已經完成,降價跟他之前的買賣根本就沒有關係,因為當時的價格也是根據當時的行情來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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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齊洪建—小區論道
按照那些提出維權訴求老業主們的邏輯反推,如果開發商提升了賣樓價格,又該如何?開發商每提價一次,就要求老業主們補一次差價。老業主們是否也應當接受開發商提出的"補差價"的維權訴求吶?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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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楚豔律師
答案是否定的。
樓盤每期開售的價格受土地價格、建築成本、市場資金流、政策導向等各方因素的影響以及開發商不同階段的銷售策略有關,出現房價波動的現象本質上說是一種市場行為。
根據合同法的原則和規定,老業主在和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經簽訂生效後,對雙方均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需遵守並執行。
因此,老業主以開發商降價為由進行維權,從法律角度來講是沒有勝訴的可能性。換個角度來看,如果業主維權成功,是不是意味著開發商也可以參照升價賣樓的現價要求老業主補足差價,很顯然與民法意思自治和誠實信用原則相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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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呵呵166770544
如果房子已交或是現房,肯定違法,必須堅決打擊,如果是期房,還未交房就不好說。房子預售本來就有合同詐騙,非法集資等違法嫌疑。都是預售惹的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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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文思正言
作為對這一行業有所瞭解的人,我來回答吧。
房價怎麼形成的,除了政策性住房,保障性住房,比如經濟適用房,房改房是根據成本政府定價外,其餘都是市場調節價,由市場根據供需情況等多種因素確定好價格。
有人會說,那還要政府調控幹什麼,因為國家過去都是福利分房,沒有購房壓力,房改後大都推向市場,個人購買,畢竟市場行為有時過度追求利益,可能偏離正常方向。既要無形的手市場佔主導,也要國家這隻有形的手發揮好調控作用。
畢竟衣食住行是老百姓的基本需求,房價高的離譜,房地產偏離正常發展方向,老百姓買不起房,住的得不到保障,會引發很多安全問題出現,容易產生不穩定因素,必須引起國家重視。
而且房地產商本來利潤很高,什麼事都是過猶不及,很多開發商為了獲取暴利,不惜採取各種手段推波助瀾,很多房價就是這樣上去的,國家調控並沒有阻止其獲取正常利益,無可厚非。
現在,隨著調控的不斷深入,貸款政策的從嚴控制,棚戶改造貨幣化的減少,炒房行為得到了遏制,房價也有下跌趨勢,尤其是像杭州,廈門等一些城市,幅度很大。開發商降價也是根據形勢,根據其發展需要,不斷回籠資金,降低風險,並不違規。
而且合同裡如果沒有關於價格下跌的條款,那開發商沒有任何責任,只能是個人負責,維權也註定很難有結果。買房是個人行為,價格漲跌理應個人承擔所有後果,儘管下跌虧損心理不平衡,從感情上可以理解,可從實際上很難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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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野釣遊趣
房子,是死物。被人炒成了活物,成了流動資產,可悲卻不自知。如果你的房子只是用來住的,就不會那麼激動了。又槓桿炒房的,死了活該,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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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騎著手機找平板
有病,商品房顧名思義是一種商品,是商品都有價高和價低的時候,自己買的貴那是自己倒黴。就好比白菜昨天1.5元一斤,今天0.8元一斤,難道你昨天買的非要今天讓退0.7元嗎?(我的數學真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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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買賣自由的社會,買的是質量,賣的是誠信,開發商降價賣房,也是商品的自選,賣不出不的房子,肯定有原因存在,所以降低賣,可以的,只要降低的價錢不是很大,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