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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曼熹妙妙屋

    兒童權利,指兒童依法享有的與成年人平等的權利。

    兒童權利的範圍涉及公民權利、政治權利、經濟權利、社會權利和文化權利,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將這些權利概括為最基本的生存權、獲得保護權、發展權和參與權,並規定任何兒童,不分性別、國籍、民族、種族、健康狀況、文化背景、宗教信仰、居住地區和其他因素的影響,平等地享有這些權利。

    1.生存權

    生存權是兒童作為人的一項基本權利,是保障兒童生命存活、身體健康以及作為生命外圍屏障的人格尊嚴的權利。兒童出生後即獲得了生命權,享有生命安全不受侵害、不被剝奪和特殊保護的權利。此外,兒童有獲得足夠食物、一定住所以及其他生活保障的權利(對於成人而言是財產權和社會保障權)。

    2.受保護權

    受保護權是保障兒童獲得國家、社會、家庭保護的權利。包括保護兒童免受歧視、剝削、酷刑、虐待或疏忽照料,以及對失去家庭的兒童和難民兒童的基本保證。

    3.發展權

    兒童有權接受正規和非正規的教育,以及兒童有權享有促進其身體、心理、精神、道德和社會發展的生活條件。發展權是保障兒童健康成長的各種權利。它主要兩層含義包括:一是兒童有接受一切形式教育的權利,包括正規教育和非正規教育;二是發展權還包括兒童享有與其身體、心理、精神、道德與社交發展相適應的生活水平。

    4.參與權

    參與權是保障兒童有獲得參與社會活動的權利。兒童有參與社會生活的權利,有權對影響他們的一切事項發表自己的意見。兒童的社會性參與不僅是他們基本的權利,而且也是他們成長和發展的基本需要。

    二、兒童權利的保護

    兒童權利的保護主要包括:

    1.家庭保護

    2.學校保護

    3.社會保護

    4.司法保護

    儘管保護兒童的相關法律法規很多,但由於部分成年人法律意識淡薄,導致兒童的相關權利無法得到保障。在日常教學實踐中,教師應該做到知法懂法,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保護兒童的相關權利,為兒童的健康發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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