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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hh700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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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我住三環南
小區地下停車位只賣不租,是否合理?
主要是看地下停車位是屬於全體業主所有,還是屬於開發商投資興建的建築物。如果地下停車位屬於全體業主所有,肯定是不合理,開發商無權出售!
小區地下停車位只賣不租,這樣是否合理?糾結這個問題真沒有必要,即便不合理,業主也沒有辦法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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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陳錦莯
按條例規定車位建設要按住房配比,但好像沒有特別規定開發商產權車位包不包含。如果規定的是公共車位比例,我想開發商產權 車位就不會建設那麼多了。實際操作中就出現了公共車位不多,而產權車位產權人有權可以決定什麼形式停車,因此就會出現地面不夠停,不買又無法停車的局面,此時政府也沒有辦法強制要求產權人出租。所以我認為一是完善法律,二是買房人要了解停車情況後再決定買不買房,不然在現行法律下就會出現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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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衛國2024
全國通病不是各別現像,我住的小區也如此,六個地下仃車場,每個仃車場車都不多,小區外到處仃的都是車,後來在市有關部門干預下開售,但價格一般住戶接受不了,效果不好,一個丨O萬元的車能買2倍價的仃車位嗎,這事還得上邊來抓,業主無能為力,住建部得出臺相關條規來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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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老麩子y
這樣的問題全國比較普遍。建議你先住建局查詢規劃圖,瞭解下小區車位的分佈及產權問題,是否為人防車位?做到有放矢。
如果未規劃,無產權,人防車位,可以先向住建局投訴,不過開發商一般勢大,會出現推諉扯皮的情況,有條件的話記得錄音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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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拆樓兒
車位分為產權車位和人防車位,產權車位是可以買賣的,人防車位原則上和法律上都只能出租而不能出售,但是目前大多數開發商基本會把產權車位和人防車位都賣掉,但是產權車位籤的是出售合同,而人防車位籤的只能是租賃合同,只不過時間一般都是二十年,車位主是沒有人防車位的產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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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依然在上海租房的小孩
總體上來說,車位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能辦出產權證的,另一種是不能辦出產權證的。所以在大家購買車位的時候一定要擦亮眼睛瞭解清楚,你簽署的是《機動車位購置協議》,還是《車位租賃協議》或《使用權轉讓協議》。
常見的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也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已經列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只要列入了公攤,從法律上來說就屬於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因為是全體業主共有。因此該類車位不可以購買產權但可以租賃。另一種是人防車位。
人防車位不同於其它車位,有著其特殊性。因為人防車位所佔的面積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屬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根據有關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此外,建設部相關條例已明確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因此,人防車位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該類車位也不可以購買產權。
那人防車位可不可以進行租賃呢?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對人防車位的租賃主要有兩種觀點:
觀點一、部分法院認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出售和轉讓人防工程的產權和使用權,轉讓人防工程車位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和買受人利益,即使雙方簽訂了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該協議也是無效的。
觀點二、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交由開發商開發管理的,開發商可以透過租賃人防車位獲得租金,但使用人防工程必須辦理登記手續。
因此,如要租賃人防車位最好先取得人防部門的許可。而且,租賃人防車位存在著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該車位被政府部門無償徵用的可能性。
最後,大家在約定租賃期限還要注意,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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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瘋狂北上廣
可以簡單分兩種,一種是能辦出產權證的,另一種是不能辦出產權證的。所以在大家購買車位的時候一定要擦亮眼睛瞭解清楚,你簽署的是《機動車位購置協議》,還是《車位租賃協議》或《使用權轉讓協議》。
常見的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也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已經列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只要列入了公攤,從法律上來說就屬於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因為是全體業主共有。因此該類車位不可以購買產權但可以租賃。另一種是人防車位。
人防車位不同於其它車位,有著其特殊性。因為人防車位所佔的面積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屬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根據有關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此外,建設部相關條例已明確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因此,人防車位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該類車位也不可以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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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的土地和房子由小區全體業主從開發商手上用洫汗錢全部買了,在小區內就不在在有買的個停車位,只有全體業主的公共土地用於臨時停車,土地租金歸小區全體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