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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東友律師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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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429方寸世界
中國物權法規定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轉移為債權人所有。
“還不上錢,用房抵”違反物權法禁止性規定,抵押合同無效。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後,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抵押財產歸抵押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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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重情深
人們都被借錢不還弄怕了,所以現在借錢越來越難了。有些人為了借到錢,就在借條上寫下“還不上錢,用房抵。”等字樣。這樣借錢者才會把錢借出。
但是豈不知,這一許諾是一張空頭支票,法律並不支援。
一般情況下,碰到有信譽的借錢者,借錢後只要有錢他會按期歸還的,即使不能歸還,他也會按照原來的承諾,把房子抵給債權人的。這在民間借貸中,是一種民事行為,法律並不干涉。
但是碰到一些賴賬者,不但不還錢,而且還會將房產轉移,等等。債權人只得到法院起訴,根據《擔保法》和《物權法》的規定:以房屋進行抵押的,必須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未辦理抵押登記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說未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就是當事人許諾以房抵押的,如果雙方當事人打官司,法律是不支援抵押效力的。
借錢人無力還錢,給不給房屋?那都要看借錢人的良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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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嘉樹
這真的扯不上什麼法律支援不支援。法律只保護公平交易,欠債還錢。你用什麼還法院才不管呢。打這種欠條的雙方都在糊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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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愛籃球的法律蟲
“還不上錢,用房抵”這句話白紙黑字,簽字畫押看上去沒問題,也挺可靠的,心裡也有安全感。從法律上來說,除本人真實意思自願簽訂外,你得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
抵押合同是抵押權設立的原因,抵押權設立是合同當事人履行抵押合同的結果,因此僅有抵押合同並不必然導致抵押權的設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抵押權的設立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如果義務人沒有履行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權並沒有設立,因此未辦理物權登記的,合同對方不能享有物權的優先受償權。
光憑白紙黑字是沒有用的,達不到實現房屋抵押的目的!法院也不會支援。
根據《擔保法》第41條的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42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寫好白紙黑字了,趕緊去房管局辦理抵押登記,辦完後,房管局也會給你發個證的叫他項權證,以此證明這個房子已經抵押給你了,待到他還完你錢的時候,再待著這證去給他解押。
如果不辦理抵押登記,他這房子賣了你都不知道,或者說被別人起訴法院保全了,你什麼都沒有。
所以在這裡提醒各位朋友,房屋抵押一定要到現在的不動產登記中心做抵押登記。否則,一是借款人可以把房子賣了或者抵押給別人;而是不做抵押登記,抵押權就沒有設立,那麼即使起訴贏了,如果這個人還欠別人的錢,那你就不能拍賣房屋價款優先受償。
所以抵押登記不能忘,最好在放款前先做抵押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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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王超(化名)因為擴大公司經營的需要,向李軍(化名)借了10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是一年,月息2%。
為表明償債能力,王超聲稱如果到期還不上錢,自己位於市中心的房子就歸李軍了,並把這句話寫在借款協議中。
一年後,王超因經營不善,公司非但沒掙到錢,反而虧空越來越大,自然就還不上李軍的借款。李軍要求王超將市中心的房屋過戶給他,用來抵債,而此時該房屋市價遠大於100萬元,故王超反悔了,不同意配合過戶。
因此,李軍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王超名下的抵押房屋歸李軍所有。
法院認為:
首先,王超與李軍之間存在借款糾紛,並非所有權確認糾紛;
其次,王超與李軍之間關於抵押房屋歸屬的約定屬於流質條款,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應屬於無效條款;
最後,經法院釋明後,因李軍仍堅持訴訟請求,故法院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所謂流質條款,是指當事人雙方在設立擔保物權時約定,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由債權人取得擔保物的所有權的條款。
本案中,王超和李軍對於房屋約定屬於流質條款,違反了《物權法》的強制性規定,法院駁回李軍訴訟請求於法有據。
其實,李軍在王超借錢時應該要求王超以房屋提供抵押擔保,併到房屋管理部門做抵押登記,這樣王超到期不能還錢時,李軍就能起訴王超,勝訴之後要求法院拍賣房屋,以拍賣房款優先償還李軍的債權。
在這裡提醒大家,房屋抵押一定要到房屋管理部門做登記。否則,一是借款人可以把房子賣了或者抵押給別人;二是不做抵押登記,抵押權就沒有設立,那麼即使起訴贏了,如果這個人還欠別人的錢,那你就不能以拍賣房屋價款優先受償。所以抵押登記一定不能忘,最好在放款前先做抵押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