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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w苦行僧

    這種情況在我所居住的城市20年前確實出現過。那時候政府還將業主委員會作為社會不穩定因素之一,那個小區成立了業主委員會,居委會如臨大敵,嚴防死守就生怕他們又跑到哪個部門去鬧事。業主委員會委員們成了蠻橫固執,不講道理的代名詞。

    那時候《物權法》還沒有頒佈,業主的產權還沒有真正意義得到法律上的保護,業委會委員們普遍文化程度較低,法制觀念薄弱,有的只是一股滿腔的熱情,蠻橫固執的性格,整天打打殺殺,罵罵咧咧。居委會的人見到就躲得遠遠的,沒人敢惹。那時候街道辦事處對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確實有看法,也不太支援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

    隨著《物權法》的頒佈及《物業管理條例》的不斷修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權利和義務、業主大會權力、業主委員會的責任都日益明確。業主對業主大會會議的召開和業主委員委員的選舉都普遍重視,當選的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法治觀念、文化素質和個人修養都有了普遍的提高。現今街道辦事處對業主委員會的選舉是大力支援,積極引導。把業主委員會委員作為促進小區和諧安全發展的促進因素。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根據《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實現小區業主民主自治管理,可以減輕社群不必要的繁瑣工作,促進小區和諧發展。監督指導物業管理區域內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是《物業管理條例》對街道辦事處的要求也是街道辦事處的工作。街道辦事處沒有任何理由不積極推動。

    物業管理區域內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是業主自治管理的事情,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並由小區內業主向街道辦事處申請。參加會議業主人數也必須達到《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最低要求,這些都是需要靠全體業主積極參與和推動的,不是靠街道辦行政命令就可以做到的,一切都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確保程式的合法。

  • 2 # 陸燕青

    基於各司其職和社會分工的慣例,街道辦事處不會無事生非,去支援“業主委員會”取代物業公司的職能。而“業主委員會”的操作性和可行性,至今還沒有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認可,目前還在探索階段。

    物業公司承擔責任重大,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具體工作需要協調和處理。如果換做題主是街道辦事處主任,會“取消物業”做此傻事自找麻煩嗎?作為一名務實業主,寧可被噴子攻擊,也要呼籲廣大業主別去幻想,以為“業主委員會”取代“物業”的設想,會得到街道辦事處的大力支援。

    然而,目前廣大業主對於物業公司的的意見,不是沒有道理;而是很多物業公司確實在工作上沒有名副其實,工作沒有做到令物主們基本滿意。否則網路上也不會一邊倒“反對物業公司”,社會上的負面因素,必有其前因後果。少數物業公司動輒停電斷水,以此要挾業主必須按時交納物業費,而不是從解決問題的角度出發,這怪不得業主產生偏激情緒。

    然而,“業主委員會”並非專業機構,一些地方試行“業主委員會”管理小區並無值得推廣之處。“業主委員會”的工作運營缺乏專業性,經營管理及財務上沒有監督機制。街道辦事處,如果深度介入居民小區的“業主委員會”相關事宜,勢必牽扯大量的精力及人手,而且同樣存在隔行如隔山的窘境。

    然而,街道辦事處並非在居民小區的管理上,沒有插足之處。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支援“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以監督物業公司的日常工作。街道社群還可以成為“業主委員會”和物業公司之間的“橋樑”,偶然做做紅娘或者“老孃舅”亦未嘗不可。

  • 3 # 施小林

    小區業委會的成員基本上都是由熱心公共事物,有一定的社會資源和管理經驗,且為人熱情善於溝通情商交高的人,自發組成的代表全體業主利益的機構,由於業主委員會的特殊性,既不是社會群體組織更不屬於政府系統,一般情況下街道做為一級基層政府部門,工作職權範圍內不含這項業委會管理工作,物業公司是一個商業行為的企業,例屬關係也不屬於街道管理,這種情況下物業公司與業主委員會發生矛盾街道辦事處是不干預的,再加上業委會在與物業公司打交道的時侯,出於維護全體業主以及自身的利益的考量,往往表現的較為強勢得理不饒人,當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發生嚴重矛盾時,往往請社群委員委出面協調解決,現在有不少老舊社群的物業公司,是由社委會參予或聘請的,如果碰到業委會與物業公司發生利益衝突時,做為一級基層政府的街道,是沒有辦法既做裁判員又是運動員的,所以街道對業委會和物業公司,原則上是不輕意表態支援那一個的。

  • 4 # 打抱不平119

    這時如果鎮街、社群、居委會再敢收取物業賄賂,包庇物業將會有巨大風險。未來物業矛盾一定會得到解決。業主將會推翻欺壓業主的黑物業這座大山。生活在自由幸福的家園。

    最好解聘物業,由業主大會自治小區,成立屬於全體業主的物業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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