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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河南軍哥

    貨車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一次。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從註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複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六)超過報廢年限的車輛不可以再過戶(買賣),但可以繼續使用;買賣的話可以先到車管所辦理該車的報廢單(登出該車的檔案),然後買賣。

      2014年5月17日上午,公安部、國家質檢總局聯合下發《關於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其中規定公安、質監等政府部門不得開辦車檢機構,已開辦的,9月底前必須徹底脫鉤;自9月1日起,試行非營運轎車6年內免檢;不得指定檢驗機構,推動機動車異地年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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