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使用者2458114238191884

    7.4 錘擊沉樁7.4.1 沉樁前必須處理空中和地下障礙物,場地應平整,排水應暢通,並應滿足打樁所需的地面承載力。7.4.2 樁錘的選用應根據地質條件、樁型、樁的密集程度、單樁豎向承載力及現有施工條件等因素確定,也可按本規範附錄H 選用。

    7.4.3 樁打入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樁帽或送樁帽與樁周圍的間隙應為5~10mm;

    2 錘與樁帽、樁帽與樁之間應加設硬木、麻袋、草墊等彈性襯墊;

    3 樁錘、樁帽或送樁帽應和樁身在同一中心線上;

    4 樁插入時的垂直度偏差不得超過0.5%。7.4.4 打樁順序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於密集樁群,自中間向兩個方向或四周對稱施打;

    2 當一側毗鄰建築物時,由毗鄰建築物處向另一方向施打;

    3 根據基礎的設計標高,宜先深後淺;

    4 根據樁的規格,宜先大後小,先長後短。7.4.5 打入樁(預製混凝土方樁、預應力混凝土空心樁、鋼樁)的樁位偏差,應符合表7.4.5 的規定。斜樁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於傾斜角正切值的15%(傾斜角系樁的縱向中心線與鉛垂線間夾角)。7.4.6 樁終止錘擊的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樁端位於一般土層時,應以控制樁端設計標高為主,貫入度為輔;

    2 樁端達到堅硬、硬塑的黏性土、中密以上粉土、砂土、碎石類土及風化巖時,應以貫入度控制為主,樁端標高為輔;

    3 貫入度已達到設計要求而樁端標高未達到時,應繼續錘擊3 陣,並按每陣10 擊的貫入度不應大於設計規定的數值確認,必要時,施工控制貫入度應透過試驗確定。7.4.7 當遇到貫入度劇變,樁身突然發生傾斜、位移或有嚴重回彈、樁頂或樁身出現嚴重裂縫、破碎等情況時,應暫停打樁,並分析原因,採取相應措施。7.4.8 當採用射水法沉樁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射水法沉樁宜用於砂土和碎石土;

    2 沉樁至最後1~2m 時,應停止射水,並採用錘擊至規定標高,終錘控制標準可按本規範第7.4.6 條有關規定執行。7.4.9 施打大面積密集樁群時,可採取下列輔助措施:

    1 對預鑽孔沉樁,預鑽孔孔徑可比樁徑(或方樁對角線)小50~100mm,深度可根據樁距和土的密實度、滲透性確定,宜為樁長的1/3~1/2;施工時應隨鑽隨打;樁架宜具備鑽孔錘擊雙重效能;

    2 應設定袋裝砂井或塑膠排水板。袋裝砂井直徑宜為70~80mm,間距宜為1.0~1.5m,深度宜為10~12m;塑膠排水板的深度、間距與袋裝砂井相同;

    3 應設定隔離板樁或地下連續牆;

    4 可開挖地面防震溝,並可與其他措施結合使用。防震溝溝寬可取0.5~0.8m,深度按土質情況決定;

    5 應限制打樁速率;

    6 沉樁結束後,宜普遍實施一次復打;

    7 沉樁過程中應加強鄰近建築物、地下管線等的觀測、監護。7.4.10 預應力混凝土管樁的總錘擊數及最後1.0m 沉樁錘擊數應根據當地工程經驗確定。7.4.11 錘擊沉樁送樁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送樁深度不宜大於2.0m;

    2 當樁頂打至接近地面需要送樁時,應測出樁的垂直度並檢查樁頂質量,合格後應及時送樁;

    3 送樁的最後貫入度應參考相同條件下不送樁時的最後貫入度並修正;

    4 送樁後遺留的樁孔應立即回填或覆蓋。

    5 當送樁深度超過2.0m 且不大於6.0m 時,打樁機應為三點支撐履帶自行式或步履式柴油打樁機;樁帽和樁錘之間應用豎紋硬木或盤圓層疊的鋼絲繩作“錘墊”,其厚度宜取150~200mm。7.4.12 送樁器及襯墊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送樁器宜做成圓筒形,並應有足夠的強度、剛度和耐打性。送樁器長度應滿足送樁深度的要求,彎曲度不得大於1/1000;

    2 送樁器上下兩端面應平整,且與送樁器中心軸線相垂直;

    3 送樁器下端面應開孔,使空心樁內腔與外界連通;

    4 送樁器應與樁匹配。套筒式送樁器下端的套筒深度宜取250~350mm,套管內徑應比樁外徑大20~30mm,插銷式送樁器下端的插銷長度宜取200~300mm,杆銷外徑應比(管)樁內徑小20~30mm。對於腔記憶體有餘漿的管樁,不宜採用插銷式送樁器;

    5 送樁作業時,送樁器與樁頭之間應設定1~2 層麻袋或硬紙板等襯墊。內填彈性襯墊壓實後的厚度不宜小於60mm。7.4.13 施工現場應配備樁身垂直度觀測儀器(長條水準尺或經緯儀)和觀測人員,隨時量測樁身的垂直度。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為什麼港臺劇的古人像古人,內地版的卻像農民?